
结论先说:供应商已交付货物或完成施工,但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基础合同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无效后,不能按原合同请求付款,而应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主张折价补偿;已取得财产的一方应返还,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已履行部分的合理价值可由债权人依法主张,关键在固定已交付标的与对应价值证据
实践中,因招投标违规、资质瑕疵或违反强制性规定,基础合同被认定无效并不鲜见。
无效后的法律效果
-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损失。
- 已供货场景:货物已交付且被对方受领使用的,返还不能,转化为折价补偿之债。
- 已施工场景:工程已完工或投入使用的,参照合同关于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受偿顺位与应收账款实现路径的受偿规则相互衔接。
折价补偿的主张路径
- 固定履约事实:以送货单、验收单、施工日志确认已交付数量与质量,证据方法见对账单与结算单的证据效力:签字、盖章与电子确认在诉讼中的认定。
- 确定补偿标准:能返还原物的返还;不能返还的按市场价或合同价折价,参照审计结论能不能当拒付理由:工程款结算的效力边界的结算口径。
- 主张不当得利:对方无法律根据取得利益致己方受损的,可并列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要件见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与债务抵销的合规边界中的利益变动分析。
- 诉讼与执行:协商不成起诉并衔接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应收账款的实现与企业财产线索查找,实现回款。
与相近制度的区分
- 与违约责任:无效合同无违约基础,不能主张违约金,只能走返还与折价补偿,区别见逾期付款违约金与利息:债权人主张标准与法院酌减。
- 与合同解除:解除前提合同有效,折价补偿多见于无效或被撤销,路径见合同解除后:已交付货物与已完工工程的款项如何依法主张。
- 与融资性贸易: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合同无效后,款项按借贷关系处理,对比见融资性贸易被认定无效:国企供应商的货款还能不能主张。
常见误区
- 误区一:"合同无效就一分钱拿不回"——已履行部分可折价补偿,并非零回报。
- 误区二:"按原合同全额要"——无效后原价款约定失去依据,应主张合理折价而非合同全额。
实务建议
签约前核查资质与招投标合规性,降低无效风险;已陷入无效争议的,立即停止继续履约,系统固定已交付证据与标的价值,以折价补偿与不当得利双路径主张,避免只盯原合同价款。
常见问题
问题一:合同认定无效,已发的货还能要回货款吗? 不能直接按合同要货款。货已被受领使用的,可主张折价补偿;能返还原物的应返还,不能返还的按合理价值补偿。
问题二:折价补偿按什么标准算? 一般参照合同关于价款的约定或市场价格,结合已交付数量与质量确定;工程类可参照合同价折价,不以原合同全额为准。
问题三:不当得利和折价补偿能一起主张吗? 二者基础相近,常并列主张。核心都是对方无法律根据取得利益致己方受损,法院会就同一笔利益避免重复受偿。
问题四:施工完才发现合同无效的,钱怎么要? 工程已投入使用的,参照合同价折价补偿;同步固定施工量与验收证据,必要时起诉并申请执行,见相关服务页。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见 flk.np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