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论先说:融资性贸易被认定无效后,货款并不能一概落空——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各方按过错承担相应损失。真实交付了货物的供应商,仍可按货物价值主张折价补偿并要求赔偿资金占用损失,关键在证明货物流转真实、己方无过错
国资委明令严禁央企国企开展空转、走单式融资性贸易,此类业务被法院认定名为贸易、实为借贷后,合同效力与货款处理随之改变。供应商需要分清两种后果,再决定主张路径。
合同为什么会被认定无效
- 虚假意思表示: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的真实目的是资金融通,货物并不实际流转,属于以虚假的贸易意思掩盖借贷目的,见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关于虚假意思表示无效的规定。
- 无货物流转:仅有发票与合同、没有仓储出入库与运输签收等货物流转凭证的,法院通常结合资金流向认定贸易不真实。
- 资金闭环:款项在同一批关联主体间循环划转、加价后回流,是认定融资性贸易最直接的证据。
无效之后的货款处理
- 相互返还:货物未交付、款项未消耗的,双方各自返还,结算相对简单。
- 折价补偿:供应商真实采购并交付了货物,货物已被使用无法返还的,可按货物价值主张折价补偿,见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真实交付的货款主张并不因合同无效而消灭。
- 过错分担损失:资金占用利息、税费损失等,按各方过错比例分担。供应商明知无真实货物仍配合走单的,可能自担部分损失;被安排参与、不知情的,过错认定应更有利,付款义务边界见大型企业应付账款合规自查:付款时限与合同规范的红线。
- 转为借贷处理:确无货物的,按实际借款关系处理,出借方可主张返还本金与合理资金占用费,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见逾期付款利息与资金占用损失:LPR、违约金与利率条款的依法主张。
供应商的举证要点
- 真实贸易证据:采购合同、物流运输单据、仓储出入库记录、验收签收单与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抵扣情况,共同形成货物真实流转的证据链,货物质量争议的处理见买卖合同检验期间与质量抗辩:货款主张中的验收争议处理。
- 己方不知情:对上家与下家之间的资金安排、关联关系,供应商应留存尽职调查记录,证明自己系正常交易一方。
- 及时锁定金额:对账与结算文书尽早签署,避免合同无效后金额争议扩大,文书证据效力见对账单与结算单的证据效力:签字、盖章与电子确认在诉讼中的认定。
合规启示
与国企开展贸易,供应商应要求合同载明真实交货方式与验收标准,保留全流程物流凭证;发现对方要求只走单不发货时,应拒绝配合并书面留痕,防止卷入无效合同后的过错分担。
常见问题
问题一:合同被认定无效了,我还能要全部货款吗? 能主张但金额可能调整。真实交付货物的,按货物价值主张折价补偿;未实际交货的部分不能按合同价主张,只能按资金往来与过错分担处理。交付凭证越完整,主张越有力。
问题二:对方说是借贷不是买卖,对我有什么影响? 定性改变的是请求权基础而非债权本身。若确无货物,按借贷返还本金并计资金占用费;有真实货物的,坚持以买卖折价补偿主张,两者金额差异主要在利息与加价部分。
问题三:我也是被上家安排参与的,损失算谁的? 按过错分担。能证明自己对资金闭环不知情、且实际履行了采购交付义务的,可要求过错方赔偿大部分损失;明知走单仍参与的,法院通常按过错比例分摊,见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问题四:国企说这是内部合规问题,让我重签合同才付款,怎么办? 重签合同本质是确认新的结算安排,若金额与原交付一致且无加重己方义务的条款,可作为清欠方式接受;若借机压价或添加免责条款,应保留原合同与交付证据,按折价补偿直接主张。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见 flk.np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