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论先说:合同解除后,已经交付的货物、已经完工并验收的工程、已经提供的服务,对应的价款并不因合同解除而消灭——供应商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就已履行部分主张折价补偿或返还,并以结算、验收、对账文书锁定金额
采购或服务合同履行到一半被解除,是供应商最常遇到的回款困境。分清"全无履行"与"部分履行",主张路径完全不同。
哪些款项在解除后仍能主张
- 已交付且被受领的货物:按交付时的约定价款或市场价值主张折价补偿,无需将整份合同重新计价。
- 已完工并验收的工程:以工程量确认单、签证与结算资料为据,就已完合格部分主张工程款,结算规则见工程签证与工程量确认:工程款结算的举证要点。
- 已提供的服务:按实际服务内容与成果主张相应服务费,留存服务确认与验收记录。
法律依据与主张逻辑
- 解除后果: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见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 结算清理条款继续有效:合同中的结算、清理条款不因解除而失效,已签署的对账与结算文件仍是主张依据,效力边界见必须招标而未招标:合同无效后工程款怎么结算。
- 折价标准:无约定价款的,参照订立合同时的履行地市场价格或行业惯例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另有概算管理的,见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超出概算部分工程款如何结算。
- 损失赔偿:因对方违约解除的,可一并主张合理支出与可得利益损失,但应以订立合同时可预见为限。
举证与金额锁定
- 履行证据:送货单、收货签收、进场记录、阶段验收单与监理确认,构成"已履行"的基础证据链。
- 金额证据:过程结算、进度款确认、签证单与对账单,是折价补偿金额的直接依据;审计结论不能当然作为拒付理由,见审计结论能不能当拒付理由:工程款结算的效力边界。
- 质量抗辩应对:对方以质量瑕疵抗辩的,应区分保修责任与付款义务,处理思路见买卖合同检验期间与质量抗辩:货款主张中的验收争议处理。
实务建议
解除通知应写明解除事由、已履行范围与款项主张金额;协商折价补偿协议的,同步约定付款期限与违约处理,必要时以连带责任保证与最高额保证在应收账款保障中的运用增信。
常见问题
问题一:合同解除后,我已经发的货还能要回货款吗? 能,按已交付货物主张折价补偿。对方已受领使用的,返还不能,按约定或市场价格补偿;保留签收与交付凭证,金额以过程结算为准。
问题二:工程干了一半被叫停,已完部分怎么算钱? 以工程量确认单和签证为依据,就已完且合格部分主张工程款,不受整份合同解除影响;政府项目涉及概算的,按概算管理规则处理。
问题三:对方说质量有问题,就可以不付已履行部分的钱吗? 质量瑕疵通常对应保修或赔偿,不当然消灭付款义务;能区分的,先付合格部分价款,瑕疵部分另行按约定处理。
问题四:解除后还能要逾期利息吗? 可以。就折价补偿款主张自应付之日起的资金占用损失,利率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六十七条见 flk.np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