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论先说: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还可以就承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二条、第五条划定了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与金额标准。承接国企、政府投资、机关事业单位项目的供应商,签约前应先核招标程序,避免工程完工后合同被认定无效。
必须招标的范围与标准
- 项目范围: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使用预算资金二百万元以上且占投资额百分之十以上的项目,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二条。
- 金额标准:前述范围内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四百万元以上、货物采购二百万元以上、勘察设计与监理等服务一百万元以上的,必须招标;可合并进行的采购按合同估算价合计达标同样必须招标,见第五条。
- 规避后果: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监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见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中标无效的主要情形
- 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见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见第五十四条。
- 招标人与投标人就实质性内容谈判影响中标结果,或者擅自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见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后的结算后果
- 折价补偿: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见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 数份合同并存:数份合同均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一方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见解释第二十四条。
- 质量不合格:修复后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折价补偿,见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二款。
- 优先受偿: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就承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见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损失分担:合同无效后请求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与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见解释第六条。
供应商的签约前核查
- 查项目性质:核实项目是否使用预算资金、是否属于国企事业单位资金控股主导,判断是否落入必须招标范围。
- 查招标程序:核验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与书面合同的签订主体、时间与内容一致性。
- 查履约证据:已签约但发现程序瑕疵的,用过程签证与验收资料巩固履约事实,结算与举证规则见对账单与结算单的证据效力:签字、盖章与电子确认在诉讼中的认定。
- 查回款通道:无效合同项下的折价补偿请求同样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保全要点见诉前财产保全在应收账款依法主张中的运用:适用条件、担保与期限衔接。
常见问题
问题一:国企工程没招标就开工,工程款还能要回来吗? 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质量合格的还可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关键是固定履约与验收证据,按无效合同的结算规则主张。
问题二:合同无效后参照什么标准结算? 数份合同均无效且质量合格的,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的,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未竣工但质量合格的部分同样可以主张。
问题三:怎么判断项目是否必须招标? 一看资金来源:预算资金二百万元以上且占投资额百分之十以上,或国企事业单位资金控股主导;二看单项合同金额:施工四百万元、货物二百万元、服务一百万元以上。
问题四:中标无效是谁认定的? 串通投标、弄虚作假、实质性谈判影响中标结果、违规定标等情形依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七条处理,行政监管部门可以依法认定中标无效并处罚;合同效力由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审查认定。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七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见 ww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