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论先说: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签证与工程量确认是工程款结算的命脉,过程资料不完整,胜诉也会打折
施工方追工程款,合同与定额只是框架,真正决定数额的是一张张签证与确认单。
签证的法律性质
- 合同履行的补充协议:签证是发承包双方对合同外增减项、工期、价款的书面确认,具有变更合同的效力,见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关于全面履行与诚信原则的规定。
- 举证的直接证据:有签字盖章的签证证明力高于单方记录,是结算与诉讼中最受法院采信的材料。
- 时效与流程约束:合同常约定签证需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并逐级审批,逾期提出可能被拒认,应在过程中即时固化。
工程量争议的举证分配
- 签证齐全:以签证载明的工程量作为结算依据,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 签证缺失但已施工:承包人能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且现场已实际完成的,可凭监理日志、会议纪要、影像、进度款支付记录等形成证据链主张,见该解释第二十条关于工程量确认的规则。
- 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未验收但发包人擅自使用的,除地基与主体结构外,视为质量合格,付款抗辩受限,见发包人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质量抗辩与付款主张边界。
闭合过程资料的四个动作
- 逐级签认:每一笔增减项、工况变更都争取书面签证,拒绝"先干活后补单"的口头约定,签约阶段资质审查见必须招标而未招标:合同无效后工程款怎么结算。
- 影像与日志同步:对隐蔽工程、节点验收同步拍照录像,与监理日志、施工日志交叉印证。
- 进度款对账:将已完工程量与进度款支付对应,付款记录反向证明施工事实,违法分包情形见违法分包与转包的工程款主张:合同效力、结算与付款责任。
- 月度汇总确认:按月形成工程量汇总单,由监理或发包方代表签认,避免竣工时一次性算总账产生巨大分歧。
常见败点
- 仅有项目经理口头确认:未经授权人员签字的签证可能不被认可,应核验签字人权限。
- 盖章为资料章而非合同章:部分法院对资料章效力存疑,关键签证应力争合同章或公章。
常见问题
问题一:监理签了字但发包人就是不确认,能算数吗? 监理在授权范围内的签字具有证明力,尤其当合同约定监理负责现场确认时。发包人单纯拖延不盖章,承包人可凭监理签认结合其他过程资料主张,关键看合同对监理权限的约定。
问题二:合同写"逾期签证视为认可",我没按期提就废了吗? 该条款的真实含义是"逾期提出视为发包人认可"还是"逾期提出承包人放弃",取决于合同具体表述。多数司法实践将其解释为发包人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承包人报送量,承包人应善用该规则、按时报送。
问题三:发包人说工程量要等审计,审计没出就不付,合理吗? 审计结论一般不直接约束合同双方付款义务,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为结算前提。可主张按已确认工程量先行支付,见审计结论能不能当拒付理由:工程款结算的效力边界一文的延伸分析。
问题四:分包干了活,总包不给我确认工程量怎么办? 总包与分包之间的工程量确认依分包合同执行;若总包怠于确认,分包人可凭施工记录、监理签认与付款流水证明实际完成量,并可视情况向总包主张,必要时依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处理。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见 flk.np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