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论先说: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第十四条规定,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政府投资项目、国企厂办提前进场办公、开业、安装设备的,供应商可依上述规则锁定付款条件。
擅自使用的认定与证据
- 转移占有之日:以发包人实际接收、控制工程之日认定竣工日期,不因事后补办验收手续而倒推。
- 使用形态:入驻办公、开业经营、安装生产设备、封闭园区、安排物业进场等均可能构成擅自使用。
- 证据固定:移交接收单、门禁与钥匙交接记录、水电消耗凭证、现场照片与视频、入驻公告形成证据链,认定规则见对账单与结算单的证据效力:签字、盖章与电子确认在诉讼中的认定。

发包人丧失的质量抗辩
- 使用部分免责:就擅自使用部分,发包人不得再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减少价款、拒付尾款或者要求修复费用,见第十四条。
- 主体结构除外: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仍承担民事责任,该义务不因擅自使用而免除。
- 保修期衔接:擅自使用不改变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与期限,正常使用下的保修责任照常履行。
付款条件与利息起算
- 竣工日期锁定: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付款节点自该日起算,拖延验收不再成为拒付理由。
- 结算报送:依约报送竣工结算文件,逾期不答复的视为认可条款仍可适用,规则见工程款结算的视为认可条款:送审后逾期不答复的效力。
- 利息起算: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自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标准与时点见逾期付款利息与资金占用损失:LPR、违约金与利率条款的依法主张。
- 优先受偿衔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自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行使规则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受偿顺位与应收账款实现路径。
供应商的操作要点
- 书面催告验收:完工后书面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组织验收,保留送达凭证,防止拖延验收。
- 占有证据前置:发现提前进场使用的,第一时间固定使用证据与转移占有时间。
- 质量自查:对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留存隐蔽工程验收与检测记录,避免合理使用寿命内的责任落空。
- 尾款主张路径:协商不成的,依结算证据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保全要点见诉前财产保全在应收账款依法主张中的运用:适用条件、担保与期限衔接。
常见问题
问题一:政府项目没验收就搬进去办公,能拒付尾款吗? 不能以未验收为由拒付。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且不得就使用部分再主张质量不符合约定。供应商应以接收凭证、入驻与水电记录固定占有事实,依结算文件主张尾款。
问题二:发包人说先用后验,质量有问题再扣钱,怎么办? 就擅自使用部分,发包人已丧失质量抗辩权,但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责任除外。供应商应对主体结构留存检测与验收记录,对使用性瑕疵评估修复成本,纳入结算谈判。
问题三:转移占有之日怎么证明? 用移交接收单、钥匙与门禁交接、水电缴费凭证、现场影像、入驻公告等组合证明。证据认定可参照对账单与结算单的签字盖章要求,形成完整链条。
问题四:擅自使用后利息从哪天起算? 以转移占有之日认定为竣工日期,付款节点依合同与结算文件确定;欠付款项利息通常自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具体标准参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与合同约定。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九条、第十四条见 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