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先说: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的,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法院应予支持;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不能直接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条把沉默变成了结算依据,是承包人锁定工程款金额的利器,但适用门槛集中在约定明确和实际送审两点。(参见对账单与结算单的证据效力:签字、盖章与电子确认在诉讼中的认定)
适用的三个前提
| 前提 | 具体要求 |
|---|---|
| 合同有明确约定 | 写明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及答复期限,只写及时答复不算 |
| 承包人实际送审 | 提交完整竣工结算文件,有签收记录或者送达凭证 |
| 发包人逾期不答复 | 在约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单纯的沉默 |
- 答复期限要合理:约定28日、30日的都常见;没有约定期限的,法院会结合结算金额酌定合理期间,承包人处于被动。
- 送审资料要完整:只送结算书不附计算过程的,发包人可以主张无法审核,视为认可的基础打折扣。
- 发包人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不成立,转入正常结算争议;但异议明显拖延、无实质内容的,仍可主张权利未及时行使。
- 进入诉讼的,视为认可条款与造价鉴定是两条路:约定明确且送审合规的按送审价;走鉴定的,启动与采信规则见工程款争议中的造价司法鉴定:启动条件、采信规则与举证。
与审计、结算审查的区别
- 审计结果不能当然替代结算: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见《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二条。效力边界另见审计结论能不能当拒付理由:工程款结算的效力边界。
- 备案、决算不是付款前置条件:不得以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等待竣工验收备案、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见条例第十四条。
- 固定价合同的结算: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的,一方请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结算口径另见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结算口径:对工程款回款的影响。
承包人操作要点
- 签约阶段争取写入条款:明确答复期限、逾期后果、送审方式与送达地址,付款节点设计参考大型企业销售合同付款节点设计:进度款与验收款的风险控制。
- 送审时固定证据:结算文件清单、签收单、邮寄回执、电子邮件已读记录,缺一不可。
- 期限内跟踪一次:期满前书面提醒发包人距答复期满的剩余天数,进一步压缩拖延空间。
- 答复期满立即主张:先发函按送审价请款,对方不付的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参见诉前财产保全在应收账款依法主张中的运用:适用条件、担保与期限衔接。
- 同步推进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临近的,结算与主张并行,期限规则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受偿顺位与应收账款实现路径。
常见问题
问题一:合同没写逾期视为认可,还能按送审价结算吗? 一般不能直接适用。司法解释把视为认可建立在当事人约定之上,没有约定的,走正常结算程序,结算争议大的申请造价鉴定。签约时争取把条款写进去是最可靠的补救;已经签约的,可以尝试以发包人拖延答复构成违约来主张,但难度明显高于有约定的情形。
问题二:发包人收了结算文件但一直不说话,多久算逾期? 按合同约定的答复期限计算;合同没约定期限的,法院会结合结算金额、复杂程度酌定合理期间,承包人很被动。所以合同里必须写明具体天数,比如28日或者30日,并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送审金额,这句话是整套条款的核心。
问题三:发包人第29天才回复说不认可,还有效吗? 要看异议是否在约定期限内提出。第29天已经超过约定期限的,视为认可成立,承包人可以请求按送审价结算;发包人主张结算文件有错误的,只能在诉讼中针对送审价另提事实与理由,但逾期不答复的法律效果已经发生。期限计算从签收次日起算,签收记录要留好。
问题四:送审价和实际造价差距大,法院会直接按送审价判吗? 约定明确、送审完整、逾期未答复三个条件都具备的,法院按约定处理,承包人可以请求按送审价结算。发包人有证据证明送审价明显背离实际工程量、存在重复计算的,可以在诉讼中提出,但需要举证;承包人一方要把签收记录、送审清单做扎实,让沉默无可辩驳。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见 www.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