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先说:结算谈不拢的,可申请造价司法鉴定,但只对有争议部分鉴定
工程款数额存在争议、双方又不能自行达成结算时,当事人可以就工程造价这一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由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属于法定证据种类,经庭审质证后由法院决定是否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 号)明确,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只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参见审计结论能不能当拒付理由:工程款结算的效力边界)
启动条件与不准许的情形
| 情形 | 法院处理 | 债权人一侧注意 |
|---|---|---|
| 数额有争议且无结算协议 | 一般准许鉴定 | 及时提交书面申请 |
| 约定按固定价结算 | 对约定范围内造价不予鉴定 | 变更增减部分仍可鉴定 |
| 诉前已达成结算协议 | 一方再申请鉴定的不予准许 | 签协议前核实数额 |
| 诉前共同委托的咨询意见 | 一方不认可的可申请鉴定 | 明示受约束的除外 |
| 仅部分事实有争议 | 只对争议部分鉴定 | 缩小范围降成本 |
鉴定资料的举证责任
- 由对价款数额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一方提供鉴定资料;资料不全导致无法鉴定的,承担不利后果。
- 必备资料:施工合同与补充协议、施工图纸与竣工图、工程量清单与计价依据、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确认、监理日志与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 争议资料要单独标注并说明来源,避免把对方不认可的材料混入计价基数。
- 签证与结算单的证据效力认定参见对账单与结算单的证据效力:签字、盖章与电子确认在诉讼中的认定。
鉴定流程与质证
- 申请: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书面鉴定申请,写清鉴定事项与鉴定范围。
- 选定机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
- 提交资料与现场勘验:配合鉴定机构勘查、核对工程量,留存勘验记录。
- 意见稿异议: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在指定期限内逐条书面异议,不异议视为认可。
- 出庭质证:就鉴定依据、计价标准、工程量计算、取费标准发问。
- 鉴定费:由申请方预交,最终按裁判结果由败诉方或按比例分担。
三个高发争议点
- 计价标准: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约定不明时按定额或市场价确定,要在鉴定前书面明确。
- 审计与鉴定的关系:行政审计结论不当然替代双方合同结算与司法鉴定,参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拖欠:竣工结算与财政评审的回款证据链。
- 中途退场与已完工程:合同终止时已完部分的折价补偿口径与工程量确认,参见工程合同中途终止的已完工作结算:折价补偿与欠款主张。
与回款路径的衔接
- 鉴定期间同步主张已无争议的进度款,避免整体被拖,参见工程进度款逾期支付:承包人催告、停窝工与优先受偿衔接。
- 需要保障执行的,鉴定前后均可申请保全,参见诉前财产保全在应收账款依法主张中的运用:适用条件、担保与期限衔接。
- 数额确定后及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注意行使期限,参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受偿顺位与应收账款实现路径。
- 管辖与起诉地的选择参见应收账款纠纷的管辖法院:约定管辖与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
常见问题
问题一:对方不配合提交图纸和签证,鉴定还做得了吗? 做得了但会受影响。鉴定机构可依据现有资料、现场勘验和对方持有的资料推定处理;持有资料而拒不提供的一方,可能承担不利后果,建议同步请求法院责令其提交。
问题二:固定总价合同还能申请造价鉴定吗? 约定按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的一方请求对工程造价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签证部分不属于固定价约定范围,仍可以就该部分申请鉴定。
问题三:诉前双方一起找过咨询公司出过报告,还算数吗? 一方不认可该咨询意见并申请鉴定的,法院一般准许;但如果双方此前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则不再启动鉴定,签这类文件前要先确认数额。
问题四:鉴定费最后谁出? 通常由申请方预交,结案时按裁判结果由败诉方负担或按胜诉比例分担;部分鉴定事项未被采信的,该部分费用可能由申请方自行承担。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 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见 flk.np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