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论先说: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没有约定的,垫资部分按照工程欠款处理;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按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没有约定垫资的按工程欠款处理;没有约定利息的,不予支持。垫资本身不影响施工合同效力,回收规则与工程欠款既有重叠又有界分。(参见工程款争议中的造价司法鉴定:启动条件、采信规则与举证)
垫资条款的效力边界
- 效力独立:垫资约定是工程价款的支付安排,不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承包人按约定主张返还。
- 利息有约定:从约定,超出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利息无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已结算为工程欠款的,按欠付工程价款主张利息,规则见逾期付款利息与资金占用损失:LPR、违约金与利率条款的依法主张。
- 无垫资约定:承包人实际投入的人工、材料、机械费用按工程欠款处理,按结算文件与付款期限主张。
政府项目禁垫资的红线
- 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712号《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 违法后果:项目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的,责令改正,视情节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分,见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 签约前核验:承接政府项目的施工单位应核验投资概算与资金落实文件;使用带资承包方式建设的,按建市〔2006〕6号通知处理。
垫资款与工程欠款的界分
- 结算口径:垫资有约定的按约定返还;计入已完工程价款的,一并进入竣工结算文件,争议鉴定见工程款争议中的造价司法鉴定:启动条件、采信规则与举证。
- 优先受偿:受偿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垫资中属于工程价款的部分可以纳入,规则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受偿顺位与应收账款实现路径。
- 与进度款的关系:进度款按已完成工程量按期支付,垫资是先行投入后回收,证据结构不同,规则见工程进度款逾期支付:承包人催告、停窝工与优先受偿衔接。
- 利息起算:垫资利息按约定起算;转为工程欠款的,自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已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未结算的为起诉之日,见第二十七条。
承包人的风控要点
- 签约前核验:政府项目核验投资概算与资金落实文件;企业项目核验发包人资信与付款能力。
- 条款写清:垫资范围、上限、利息标准、返还节点写入合同,避免事后按欠款处理的举证困难。
- 过程留痕:进场时间、投入凭证、进度确认与结算文件按项目归档,证明力见施工过程资料怎么用:会议纪要与签认单的工程款证明力。
常见问题
问题一:垫资条款会不会导致整个施工合同无效? 不会。垫资是工程价款的支付安排,法律未将其列为无效情形;导致无效的是未取得资质、借用资质、应招标未招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见建工解释一第一条。利息受利率上限约束。
问题二:约定了垫资但没约定利息,能主张利息吗? 不能。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见法释〔2020〕25号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已结算为工程欠款的,可以按欠付工程价款主张利息,标准与时点适用工程欠款规则。
问题三:政府项目已经垫资施工了,怎么处理? 先固定合同、资金落实文件、投入凭证与结算文件。项目单位要求垫资的,可以依法向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反映,见政府投资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已完工程价款仍按结算文件主张。
问题四:垫资款能享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吗? 看范围。受偿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垫资中经结算计入工程价款的部分通常纳入优先受偿范围;独立于工程价款的借款性垫资,一般按普通债权处理。主张前先做垫资性质界分。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见 ww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