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论先说: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向联合体任一成员主张全部工程款,该成员清偿后可以就超出其内部份额的部分向其他成员追偿;内部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中标的,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政府采购有同样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的五个构成要件
- 主体要件: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由同一专业组成的联合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 协议要件: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协议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
- 合同要件:中标后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而非由某一方单独签约。
- 责任要件: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最容易被忽视。实际操作中常见一家出面签约、其余仅在内部协议中分工,一旦对方拒付,付款责任主体的认定就会回到实际履行与结算证据上。
对外主张:连带责任带来的三个效果
- 请求对象不受限制:债权人可以请求联合体任一成员履行全部债务,见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 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共同投标协议关于内部分工的约定只在联合体内部有效,不影响对外连带责任。
- 内部追偿另循路径: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向其他成员追偿;被追偿的成员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成员按比例分担,见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联合体与转包、挂靠的区分
| 维度 | 联合体 | 转包、违法分包 | 挂靠、借用资质 |
|---|---|---|---|
| 各方资质 | 各方均具备相应能力 | 承包人再转给第三方 | 一方借用另一方资质 |
| 合同主体 | 各方共同签订 | 原合同主体不变 | 名义施工人,非实际施工人 |
| 对发包人责任 | 连带责任 | 一般在欠付范围内清偿 | 依建工解释一认定 |
| 请求权基础 | 招标投标法第31条 | 实际施工人依建工解释一主张 | 依建工解释一处理 |
司法实践中对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有严格限制,一般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数额为限,且已与承包人结算的除外,边界见违法分包与转包的工程款主张:合同效力、结算与付款责任。
串通投标的六种推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包括: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债权人的操作要点
- 签约阶段索取共同投标协议与中标通知书,核对约定分工是否与实际履约一致。
- 结算阶段要求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认结算单,避免事后争议付款义务主体。
- 付款阶段保留从联合体成员收取款项的完整流水,作为已收部分的自认依据。
- 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注意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与建工解释一关于期限与主体的规定,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受偿顺位与应收账款实现路径。
常见问题
问题一:我只跟联合体中的一家签了合同,能只找这一家要钱吗? 可以。连带责任意味着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一成员履行全部债务。但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时起算,起算时点见应收账款诉讼时效从哪天起算:分期、结算与质保金,且对不同成员需分别核对时效状态。
问题二:联合体内部约定了份额,我能不能要求按份额付款? 不能对外主张按份额。内部份额只在成员之间有效,债权人请求的是连带责任。对方清偿超过自己份额后,再依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向其他成员追偿。
问题三:联合体成员之间互相推诿说对方没干活,怎么办? 这是内部争议,不影响对外主张。债权人只需证明工程实际履行、验收合格、结算已确认以及付款义务到期,举证要点见施工过程资料怎么用:会议纪要与签认单的工程款证明力。
问题四:串通投标的合同无效了,货款还能要吗? 合同无效不等于已经交付的货物可以不付款。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见 npc.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见 flk.np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