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论先说: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妨碍抗拒执行、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等六类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信用惩戒;纳入失信名单的还应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单位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体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修正)第一条规定了六类应当纳入失信名单的情形,第二条规定了纳入期限与提前删除规则。失信名单与限制消费是执行阶段约束力最强的两项惩戒,对拖欠货款、工程款的央企、国企、大型企业影响直接;申请执行人可主动申请纳入。(参见应收账款逾期付款的行政救济: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机制)
失信名单:六类纳入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以伪造证据、强制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期限、纠错与退出
- 期限:具有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纳入期限为二年;以强制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者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积极履行或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可提前删除失信信息,见第二条。
- 不得纳入: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已查控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履行顺序在后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不得依第一项纳入,见第三条。
- 申请路径: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第一条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将其纳入失信名单,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见第五条。
限制消费:措施与适用人员
- 启动条件: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纳入失信名单的应当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17号修正)第一条。
- 单位一体适用: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限制消费行为,见第三条第二款。
- 九类行为:覆盖飞机、列车软卧等高交通消费,星级宾馆等高消费场所,购房或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高额保费理财,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等,见第三条第一款。
- 违反后果: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依法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见第十一条。
对回款的推动与边界
- 与查控并行:名单与限高是信用约束,回款仍依赖查封、冻结、扣划,程序衔接见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应收账款的实现与企业财产线索查找。
- 付款决策压力: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被列入名单后,融资、投标、评级受限,付款往往加速,与大型企业60日付款期限: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的合规要求叠加。
- 责任主体扩展: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评估股东出资、财产混同等追加路径,见应收账款执行的追加通道:股东出资与财产混同的追加路径。
常见问题
问题一:对方公司有还款意向但一直拖延,能申请列失信名单吗? 看是否属于六类法定情形。仅有还款意愿而未实际履行的,一般不构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但有财产而拒不履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纳入,法院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见第五条。
问题二:失信名单会挂多久? 具有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纳入期限为二年;以强制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者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延长一至三年。积极履行或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以提前删除,见第二条。期限届满无新失信情形的,名单信息依法屏蔽。
问题三:限高令对公司法定代表人也适用吗? 适用。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限制消费行为,见限制消费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的,可向执行法院申请,经审查属实可以准许。付款到账后,措施依法解除。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修正)第一条至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17号修正)第一条、第三条、第十一条见 www.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