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论先说: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未缴或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抽逃出资的股东、未依法出资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财产混同的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在相应范围内实现应收账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者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向央企、国企、大型企业主张货款、工程款,拿到生效文书后如果公司名下已无财产,追加责任主体是继续实现债权的执行通道。(参见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应收账款的实现与企业财产线索查找)
哪些情形可以追加
- 未缴、未足额出资:股东在认缴额度内实际未缴或者未缴足的,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见第十七条。
- 抽逃出资:股东将出资抽回的,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见第十八条。
- 原股东转让瑕疵股权:公司财产不足清偿,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追加该原股东,见第十九条。
- 一人公司财产混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见第二十条。
- 未经清算即注销: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清算的,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见第二十一条。
- 无偿接受财产:股东、出资人或者主管部门无偿接受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财产的,在接受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见第二十二条。
前置条件与申请程序
- 申请形式:向执行法院递交书面申请,附工商档案、银行流水、年报等证据,指明被申请追加的主体与法定情形。
- 救济期限:对依据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作出的裁定不服的,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见第三十二条。
债权人举证要点
- 出资信息: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企业年报提取认缴、实缴金额与出资时间,固定未出资事实。
- 抽逃痕迹:出资到账后的异常转出、关联方占用,通过银行流水与会计凭证比对,电子固定方式见电子证据与区块链存证在应收账款主张中的应用。
- 财产混同:一人公司账簿与股东账户资金往来、业务混同的痕迹;不能证明独立的,由股东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 注销与清算:注销登记时间、清算报告缺失,判断是否符合第二十一条情形。
与诉讼路径的分工
- 出资加速到期、人格否认可以在审判阶段提出,见应收账款清偿中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适用与应收账款清偿中的人格否认:关联公司财产混同的连带责任。
- 追加被执行人是执行阶段的快速通道,不用另行起诉,救济方式不同:对裁定不服走执行异议之诉。
- 多个债权人并存时,追加主体清偿的财产按查封顺位与优先受偿规则分配,衔接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下的多个债权人受偿顺位:应收账款执行实现要点。
常见问题
问题一:公司账上没钱,可以直接执行股东的房产吗? 原则上不能直接执行。股东与公司人格独立,要先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裁定准许后才能执行该股东的财产。法定情形包括未缴出资、抽逃出资、瑕疵股权转让、一人公司财产混同、未经清算即注销等,见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没有法定情形的,只能另诉主张。
问题二:追加申请会被驳回吗? 会。法院审查后认定不符合法定情形的,裁定驳回。常见原因是出资已实缴、抽逃金额无法证明、一人公司财产独立性能证明。申请前应完成工商档案与银行流水核查,把事实与条文对应清楚。对驳回裁定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问题三:追加股东后,债权就能全额实现吗? 看股东的责任范围。未出资股东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抽逃出资股东在抽逃范围内承担责任,都不是无条件连带。只有一人公司财产混同、未经清算即注销等情形下,股东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申请时把责任范围计算清楚,写进请求事项。
问题四:执行阶段追加和起诉时一并主张股东责任,选哪个? 可以并行,也可以先后。诉讼中已主张出资加速到期或者人格否认的,执行阶段直接申请追加通常以在先程序的结果为准;诉讼未涉及的,在执行阶段按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申请更快捷。两种路径的证据重点都围绕出资状态与财产混同展开。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见 www.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