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先说: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的,债权人可以依法拒绝并主张权利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802号,2025年修订)第九条规定,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也不得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参见政府机关采购“背靠背”付款条款效力与中小企业保护)
付款期限从哪天起算
- 验收后付款的:合同约定以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见条例第十条。
- 拖延验收的: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不让拖延起算点获利。
- 进度结算的: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见条例第九条。
- 机关、事业单位更严:使用财政资金采购的,应当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合同另有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0日,见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商业汇票与电子凭证不能强塞
- 条例第十一条:使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不得利用这些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 被强制接受且变相延长账期的,可在投诉、诉讼中主张按60日上限重新起算付款期限。
- 票据到期被拒付的,持票人另有票据追索权通道,权利竞合规则见应收账款中的商业承兑汇票拒付:票据追索权与原因债权竞合。
- 电子凭证到期不兑付的,债权确认与损失主张路径见供应链电子凭证到期不兑付:债权确认与损失主张。
逾期利息与无争议部分先付
- 迟延支付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见条例第十七条。与违约金的关系见逾期付款利息与资金占用损失:LPR、违约金与利率条款的依法主张。
- 交易部分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对无争议部分应当履行及时付款义务,见条例第十五条;债权人可就无争议部分单独起诉。
- 拖延结算的理由站不住:条例第十四条明确,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备案、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
债权人操作清单
- 签约时核实对方企业规模类型,主动告知本企业属于中小企业,规模类型依合同订立时确定。
- 合同写明付款期限起算点,优先约定交付且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并把拖延验收的起算规则写入。
- 收到票据、电子凭证付款方案的,核对到期日是否超过60日上限,不同意的书面拒绝并留痕。
- 逾期后先发函固定欠款金额与起算日,再评估投诉与诉讼,函证留痕见应收账款诉讼时效中断:催告与部分履行的中断留痕。
- 投诉与民事诉讼并行,投诉渠道与处理时限见应收账款逾期付款的行政救济: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机制。
常见问题
问题一:大型企业说合同约定了90天付款,必须遵守吗? 不完全必须。条例要求大型企业自交付之日起60日内付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也应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并及时支付。约定明显超出60日且无行业规范支撑的,可主张按60日上限执行;条款已签的,逾期后按每日万分之五主张利息。
问题二:对方用商业汇票付款,我们能不收吗? 可以拒绝。条例第十一条禁止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也禁止以此变相延长付款期限。对方坚持的,书面拒绝并保留记录;已收取票据到期被拒付的,可行使票据追索权,并不影响就未受偿部分继续主张原因债权。
问题三: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付款,对方一直不验收怎么办? 付款期限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对方拖延验收的,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关键是合同里有明确、合理的验收期限约定,逾期不验收的按届满日起算即可主张。合同没写验收期限的,及时发函指定合理期限并保留送达凭证。
问题四:部分货款有争议,能先要没争议的部分吗? 能。条例规定交易部分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对无争议部分应当履行及时付款义务。债权人可就无争议金额单独起诉或者投诉,先锁定回款,争议部分另行结算或者鉴定。
参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802号)第九条至第十七条见 ww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