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先说:质保金到期应返还,逾期不还可主张资金占用损失
工程质量保证金(简称质保金)是发包人按合同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履行维修义务后,发包人应当返还质保金;逾期不返还的,承包人可主张资金占用损失,并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并保护。注意区分缺陷责任期与工程保修期,质保金返还请求权到期即转为普通付款义务。
政策与法律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2017年修订)关于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二年、质保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到期应返还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关于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与期限的规定。条文见 flk.npc.gov.cn。
-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付款期限与禁止变相拖延的规定,适用于质保金返还场景。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要分清
- 缺陷责任期是发包人预留质保金、承包人承担维修责任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期满无质量问题或已维修的,应返还质保金。
- 工程保修期是法定或约定的质量保修期限,通常长于缺陷责任期;保修期内的维修义务不因此免除,但质保金已返还的,维修费用按合同约定处理。
- 把两者混为一谈,容易导致返还请求权起算点算错,见应收账款诉讼时效从哪天起算:分期、结算与质保金。
预留比例与返还节点
| 环节 | 合规要求 | 债权人注意 |
|---|---|---|
| 预留比例 | 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百分之三 | 超比例预留可主张返还超出部分 |
| 返还节点 | 缺陷责任期届满、履行维修义务后 | 到期即主张,避免久拖 |
| 返还方式 | 一次性或按节点分期返还 | 与进度款、结算款分开记账 |
逾期不返还的三种主张
- 主张返还质保金本金:以合同、结算单、缺陷责任期届满证明为依据,见对账单与结算单的证据效力:签字、盖章与电子确认在诉讼中的认定。
- 主张资金占用损失:自应返还之日起按约定或法定利率计资金占用费。
- 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并保护:属于工程价款部分的质保金,可纳入优先受偿范围,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受偿顺位与应收账款实现路径。
多笔款项混在一起怎么算
- 质保金返还与进度款、结算尾款是不同债务,返还请求权到期后变成普通付款义务,应与其它款项分开记账、分开计算时点,见多次还款怎么算账:清偿抵充顺序与欠款余额认定。
- 中途解约的,已完工程折价补偿与质保金分别处理,见工程合同中途终止的已完工作结算:折价补偿与欠款主张。
债权人操作清单
- 合同写清缺陷责任期长度、预留比例、返还节点与逾期计息。
- 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完成维修并留记录,到期即发书面返还催告。
- 对方以质量问题拒返的,要求其指明具体缺陷与合同依据,必要时第三方鉴定。
- 对账确认已预留与已返还金额,见国企应收账款对账与函证管理:总分核对与差异处理。
- 超比例预留或久拖不还的,及时主张返还与资金占用损失,必要时诉讼并保留优先受偿。
企业内控建议
- 质保金台账单列:项目、预留比例、到期日、维修记录、返还状态。
- 把缺陷责任期到期日设为提醒红线,到期自动生成返还催告。
常见问题
问题一:缺陷责任期过了,发包人就是不返还质保金怎么办? 先看合同预留比例是否超上限、缺陷责任期是否真届满且已履行维修义务;条件满足的发书面返还催告并留痕,逾期的可主张本金返还与资金占用损失,必要时诉讼。
问题二:质保金和保修金是一个东西吗? 日常常混用,但法律口径不同。质保金对应缺陷责任期(最长二年),到期应返还;保修期是质量保修期限,可能更长。质保金返还后,保修义务仍在,但扣留依据已消失,不能再以质保金名义扣款。
问题三:发包人说有质量问题,拒返质保金,合理吗? 要看具体缺陷是否在约定范围内、承包人是否已维修。对方应指明缺陷并给整改机会;无正当理由笼统拒返的,可主张返还。争议大的可第三方鉴定,维修费用按合同从应付中扣减,但不能无限期全额扣留。
问题四:质保金能算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吗? 属于工程价款组成部分的质保金,可纳入优先受偿范围。进度款、结算尾款、质保金返还中工程价款部分,优先顺位一致。
参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见 flk.np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