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论先说:对账单、结算资料、收货记录在对方控制之下拒不提交时,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提交;对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向大型企业主张货款,送货单、对账单、结算资料常由对方采购、财务部门掌握,这条规则正是打破资料垄断的工具。(参见对账单与结算单的证据效力:签字、盖章与电子确认在诉讼中的认定)
什么是书证提出命令
- 适用对象:对方控制之下的书证,包括合同原件、对账单、结算书、收货记录、内部审批文件。
- 申请主体:对争议事实负举证责任、事实真伪不明时承担不利后果的一方。
哪些书证法院会责令提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列举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的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账簿、记账原始凭证;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情形。为对方利益制作的送货单、验收单、对账单,正是应收账款主张中最需要固定的部分。
申请书写明四件事
- 书证名称或者内容:写到具体,如"2024年3月至12月对账单原件"。
- 该书证指向的事实及其重要性:如"证明累计欠款金额,直接决定诉讼请求数额"。
- 对方控制该书证的根据:如合同约定的对账流程、对方邮件记录、此前引用过该材料。
- 应当提交的理由:对应证据规定第四十七条的各项情形。
拒不提交的后果
- 推定不利事实:对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见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
- 毁灭书证的责任: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使用为目的毁灭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拘留,见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
债权人场景应用
- 工程结算:发包人控制送审结算资料的,送审与答复痕迹结合书证提出命令使用,见工程款结算的视为认可条款:送审后逾期不答复的效力。
- 供货对账:采购方控制入库单、系统记录的,申请责令提交收货记录,佐证交货义务已履行。
操作清单
- 举证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写清四项内容,附上控制根据的线索。
- 对方提交的书证及时质证;拒不提交的,请求法庭按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认定内容为真实。
- 同步准备替代证据,申请不被准许时不至于举证不能,鉴定路径见工程款争议中的造价司法鉴定:启动条件、采信规则与举证。
常见问题
问题一:对方说资料找不到了,算拒不提交吗? 要看是否构成正当理由。书证确实灭失且对方能说明原因的,不按拒不提交处理,但债权人可以要求其说明灭失经过并结合其他证据主张;对方主张灭失却说不清原因,或资料明显存在只是隐匿的,可请求法院认定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定期对账、留存确认记录可防此类争议。
问题二:书证提出命令要交费用吗? 申请本身不收取费用,但申请理由成立后,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见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对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对方以妨碍使用为目的毁灭书证的,还可以被处以罚款、拘留。
问题三:哪些资料最容易申请到提交命令? 对方在诉讼中引用过的、为债权人利益制作的、依法有权查阅获取的以及账簿与记账原始凭证,这四类在证据规定第四十七条里有明确列举。送货单、验收单是供应商为对方利益制作的书证,属于高频申请对象。对方内部审批意见、会议纪要,有存在线索的也可以申请,能否准许由法院审查。
问题四:申请被驳回,货款还能主张吗? 能。书证提出命令只是举证工具之一,被驳回的,改用其他证据证明履约与欠款事实:合同、送货与付款记录、沟通记录、证人证言,必要时申请造价鉴定。证据链的搭建规则见电子证据与区块链存证在应收账款主张中的应用。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见 www.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