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与大型企业的分公司或项目部签约后被拖欠货款,责任主体并不因签约的是「分」字招牌而落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总公司是最终付款责任人。
分公司责任承担的基本规则
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确立「法人终局担责」结构:分公司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自己名义签约、应诉与参加仲裁,供应商起诉时可列分公司与总公司为共同被告;执行中先就分公司管理的财产受偿,不足部分直接裁定执行总公司财产。合同效力方面,分公司在其经营范围与授权范围内订立的合同有效,超越授权的按表见代理与职务代理规则判断,认定细节见项目章与签字效力:表见代理认定与付款责任归属。
项目部、内设机构签的合同找谁
- 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项目部、代表处:不具备当事人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此类机构实施的民事活动直接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供应商应直接起诉总公司;
- 未经法人设立授权的「假项目部」:按行为人是否有代理权外观判断,构成表见代理的合同效果归属法人,否则按缔约过失与实际履行情况确定责任;
- 分公司被撤销或注销:其民事责任不消灭,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法人承担,与公司分立合并与注销清算中的债务承继的承继规则一致。
供应商的举证与落地要点
- 固定主体证据:合同印章、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信息、项目负责人任命文件,判断签约主体是领照分公司、内设机构还是无权代理;
- 起诉布局:领照分公司列分公司与总公司共同担责,无照机构直接列法人;管辖按合同约定或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确定,见应收账款纠纷的管辖法院:约定管辖与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
- 执行准备:申请前查询分公司名下账户、财产与总公司资产状况,必要时申请调查令调取资金往来,防范总公司以「钱在分公司」推诿;
- 母公司口头承诺补强的,及时固定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书面材料,衔接集团母公司付款承诺与债务加入:欠款责任主体的认定与取证。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条原文可在 flk.npc.gov.cn 查询。
常见问题
问题:分公司账上没钱,判决会不会变成空头支票? 答:不会。法人对分支机构债务承担终局责任,分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可申请变更、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直接执行其名下账户、不动产与对外投资,总公司资产是最终偿债来源。
问题:合同上盖的是「某某公司项目部」的章,还能告总公司吗? 答:项目部属于内设机构、无营业执照的,依民诉法解释第五十三条直接以总公司为当事人;再以项目负责人授权文件、履约事实补强合同效力,必要时按表见代理主张归属法人。
问题:总公司说「合同是分公司自己签的,与我们无关」,成立吗? 答:不成立。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依法由法人承担;该抗辩仅在无权代理且不构成表见代理时可能成立,供应商可用营业执照、授权书与履约记录反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