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论先说:项目负责人在职权范围内以企业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企业发生效力;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企业不承担该合同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对供应商而言,供货单、结算单上签字的项目经理、收货员能否代表央企、国企作出付款确认,直接决定应收账款的责任主体归属。
三种代理情形的界分
- 职务代理:项目负责人在职权范围内以企业名义签字、确认收货与结算的,后果由企业承受;企业内部对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见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
- 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企业追认的,对企业不发生效力,见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 表见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见第一百七十二条;争议焦点集中在权利外观是否充分、相对人是否善意且无过失。
表见代理的认定要点
- 权利外观:行为人持有企业印章、介绍信、授权委托书,或者在企业经营场所、项目现场以企业名义接洽并形成书面文件。
- 交易惯例:同一人员在此前交易中多次代表企业签约、对账且企业实际履行的,构成相对人信赖的客观基础。
- 可归责性:企业将印章、合同文本、项目现场交由行为人管理而未作必要管控的,对权利外观的形成具有可归责性。
- 相对人过错:明知行为人越权、未核验授权文件即签约结算的,可能被认定非善意,表见代理不成立。

供应商的签约与结算风控
- 核验授权:签约与结算前索取加盖企业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核对企业公章、合同专用章与预留印鉴。
- 人员留痕:固定项目经理、收货员、对账人员的身份信息与联系方式,过程文件保留签字原件。
- 履约印证:以交货验收单、月度对账、阶段性付款流水补强代理关系,认定规则见对账单与结算单的证据效力:签字、盖章与电子确认在诉讼中的认定。
- 过程签证:会议纪要、签认单由授权人员签署,证明力规则见施工过程资料怎么用:会议纪要与签认单的工程款证明力。
无权代理情形下的救济
- 催告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企业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企业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见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
- 行为人责任: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见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
- 撤销限制: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见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
- 主债不灭:供货、施工义务已经实际履行的,仍可依合同关系与履行事实向企业主张货款、工程款,实现通道见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应收账款的实现与企业财产线索查找。
常见问题
问题一:项目部章签的对账单有法律效力吗? 要看签字人有无代理权外观。项目经理在职权范围内以企业名义对账的,后果由企业承受;仅有项目部印章而签字人无授权外观、企业拒绝追认的,可能被认定为无权代理。结算时应同时核验授权委托书与对账人员身份。
问题二:合同只有项目经理签字没盖公章,企业可以不认账吗? 不能一概而论。行为人持有授权委托书,或者此前多次代表企业签约且企业实际履行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合同对企业有效;确属无权代理且企业拒绝追认的,善意相对人可以向签字人主张履行或者赔偿。
问题三:发现对方签约人越权了,怎么补救? 及时以书面方式催告企业在三十日内追认并保留送达凭证,同时补充索取授权文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已经实际供货、施工的,用交货验收与履约证据固定履行事实,转向合同责任主张。
问题四:表见代理与职务代理怎么区分? 职务代理解决职权范围内行为的后果归属,核心是有无职权;表见代理解决无权情形下的信赖保护,核心是有无权利外观与相对人善意。两者都可能导致企业承担合同责任。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二条见 flk.np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