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论先说: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或者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债权人发现债务人与关联企业虚构债权转移资产的,可在诉讼与执行阶段提交书面异议申请法院依职权甄别,同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把被转移的财产拉回债务人责任财产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针对执行阶段衔接: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供应商遭遇的资产转移常先制造一份说得通的生效文书。
虚假诉讼的五个构成要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工作指引(一)》(法〔2021〕287号)第一条列明认定要素: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逃废债务的三种常见形态
- 虚构债权型:债务人与关联企业就根本不存在的工程、货款签合同,取得调解书或者判决后申请执行划走资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第一条第六项明确,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冻结财产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 抢先清偿型:明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仍把有限资金定向支付给个别债权人,压缩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比例。
- 抽逃资产型: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归集与资产划转,把经营资产移到壳公司名下。
识别难点在哪里
- 证据在对方手中:两个关联案件分别立案,卷宗互不相通,债权人无法取得对方庭审笔录。
- 关系隐蔽:交叉任职、共用印章保管人、同一联系电话,需工商登记与银行流水才能串起来。
债权人的六步应对路径
- 固定关联线索:把工商登记的股东、高管、财务人员、注册地址、联系电话、预留印鉴做成核对清单,形成关联关系与资金流向线索表随案提交。
- 诉讼阶段书面异议:在关联案件审理期间向承办法院提交书面材料申请甄别,并主张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处理,见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应收账款链条上的第三方财产主张路径。
- 执行阶段申请甄别:法〔2021〕287号第五十四条规定,参与分配程序中申请参与分配的人与债务人存在关联企业、合伙人、长期经济往来等特殊关系的,法院应当重点甄别可能存在的虚假诉讼。
- 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见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见第五百三十九条。撤销权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的消灭,见第五百四十一条。
- 移送刑事线索: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管辖法院为虚假民事诉讼案件受理法院所在地或执行法院所在地法院。
- 固定结算与付款凭证:确权文书与付款凭证是打开资金链条的钥匙,签认主体需逐层核实,见对账单与结算单的证据效力:签字、盖章与电子确认在诉讼中的认定。
常见问题
问题一:对方和关联公司打官司拿到了判决书,我能推翻吗? 不能申请再审推翻,但可走撤销权与举报两条路。债权人申请撤销债务人后续的资产处分行为,需证明该行为发生在债权到期后、属于无偿处分或明显不合理对价、且影响债权实现。
问题二:怎么证明两家公司是一伙的? 可核对的客观痕迹包括:同一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交叉任职人员、共用注册地址与联系电话、同一财务人员、同一印章保管人、结算款同日流向同一账户。整理成清单随异议材料提交比主观陈述有效。
问题三:我只是供应商,没有查对方银行流水的权限,怎么办? 可以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或者通过执行程序中的财产调查、协助执行通知获取线索,见对账资料在对方手里:书证提出命令的申请与后果。
问题四:提异议会不会反过来被追究责任? 提交异议、提供线索属于依法维权。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列明的妨害诉讼行为针对伪造毁灭证据、隐匿转移财产等情形,与合法举证不属同类。风险在于证据必须真实,捏造关联关系线索可能触及禁止性规定。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至第一百一十六条见 flk.np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