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论先说: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只是程序性暂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了终本条件与再次申请执行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法〔2016〕487号)第一条明确终本的五项法定条件,第九条规定恢复执行与五年内每六个月一次的定期查控。终本不是债权灭失,而是转入财产线索持续排查阶段。(参见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应收账款的实现与企业财产线索查找)
终本的五项法定条件
-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 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 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哪些财产属于不能处置
- 流拍不抵债:财产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见第四条第一项。
- 未实际扣押: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见第四条第二项。
- 破产衔接:案件符合终本条件又符合移送破产审查规定的,作出终本裁定的同时将案件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破产审查,见第十一条。
终本之后债权人能做什么
- 恢复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核查属实即恢复,见第九条第一款。
- 定期查控:终本后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财产,并将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见第九条第二款。
- 紧急控制:发现财产不立即控制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的,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立即查封、扣押、冻结,见第十条。4. 措施续行与追加:终本后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依法办理续行手续;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予支持,追加后申请恢复执行的应予支持,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情形认定见应收账款执行的追加通道:股东出资与财产混同的追加路径。
- 线索排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裁判文书网、律师调查令调取工商档案、银行流水与涉诉信息,方法见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应收账款的实现与企业财产线索查找。
终本与执行不能的界分
- 程序定位:终本以裁定方式结案,裁定书载明执行经过、财产情况、实现债权情况与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并在互联网公开,见第六条。
- 债务不灭:终本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见第八条。
- 救济通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本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行为异议的规定审查,见第七条。
- 恶意规避:终本后妨害执行的,可以依法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见第十七条,处置衔接应收账款的执行变现:司法拍卖、流拍与以物抵债怎么选。
常见问题
问题一:案件终本后,法院还会管吗? 会。终本后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终本后五年内,执行法院每六个月查询一次财产并告知结果,见法〔2016〕487号第十五条、第九条第二款。发现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问题二:终本后自己找到财产线索,怎么启动? 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提交财产线索与证据,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核查属实即恢复,见第九条第一款。情况紧急、不立即控制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隐匿的,可请求法院立即查封、扣押、冻结,见第十条。
问题三:恢复执行有次数限制吗? 没有次数限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即可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每次恢复后再次终本的,仍可按同一规则再次排查、再次恢复。妨害执行的可依法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见第十七条。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法〔2016〕487号)第一条、第四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见 www.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