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论先说: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对查封财产按评估价或者市价确定起拍价组织网络司法拍卖,第一次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流拍后三十日内在同一平台再次拍卖,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再次流拍的可以依法变卖,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作价抵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起拍价参照评估价或者市价确定,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第二十六条规定,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平台再次拍卖,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再次流拍的可以依法变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九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参见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应收账款的实现与企业财产线索查找)
拍卖的三个关键价格
- 起拍价:不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由合议庭评议确定,见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二十七条。
- 降价幅度:再次拍卖不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两拍累计降幅可达四成以上。
- 保证金:数额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可以不交保证金,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按差额交纳,见第十七条。
债权人在拍卖中的三种身份
- 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查封与评估,起拍价确定时提交书面意见。
- 竞买人:自己参加竞买的,成交后价款在自己的债权范围内抵扣,差额补足。
- 抵债接受人:无人竞买或者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时,到场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保留价接受财产的,应当交其抵债,见拍卖变卖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以物抵债怎么操作
- 协商一致路径:双方对作价达成一致,申请法院按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九条裁定以物抵债,无需经过拍卖。
- 流拍路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以作价后交付抵债,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见第四百九十条。
- 剩余债务不消灭:抵债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权的,剩余部分继续执行。
选择抵债还是坚持拍卖
- 看变现价值:设备、车辆、不动产流拍两次后价格已明显下行,及时以物抵债可以锁定受偿额。
- 看持有成本:抵债财产涉及保管、过户、税费与再次处置,不同财产的持有成本差异大。
- 看税费与瑕疵:拍卖形成的税费由相应主体依法承担;抵债财产权属瑕疵、租赁占用要在接受前核查。
- 看分配风险:同一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处置价款按查封顺位与优先受偿规则分配,衔接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下的多个债权人受偿顺位:应收账款执行实现要点。
常见问题
问题一:对方只有一套设备,拍卖卖不掉怎么办? 可以走以物抵债。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你同意,法院可以作价后交付抵债,见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条;双方协商一致的,依第四百八十九条直接裁定抵债。接受前核算设备的权属、性能与再处置价值,剩余债务由对方继续清偿。
问题二:司法拍卖的起拍价可以低到多少? 第一次拍卖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见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十条;流拍后三十日内再次拍卖,降价不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两拍之后仍流拍的,可以依法变卖。债权人可以在起拍价评议阶段提交意见,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
问题三:以物抵债裁定送达后,财产就归我们了吗? 是。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时转移,见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之后办理过户登记。裁定只覆盖抵债部分,不足部分债权不消灭。
问题四:以物抵债会不会影响其他债权人? 以物抵债以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见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九条。多个查封、多个债权人并存时,抵债作价明显偏低的,其他债权人可以提出异议;债务人与单个债权人达成以物抵债和解协议的,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见执行和解规定第六条。操作时按法院程序推进,不私下接受财产。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九条至第四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见 www.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