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论先说:合同订立后基础条件发生不可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以先要求重新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把"合同签死了就不能动"打开了一个受控出口。向大型企业长期供货、连续施工的项目,原材料价格、环保政策在合同期内剧烈波动时,发包方或者采购方常以固定总价条款拒绝任何调整,承包人、供应商并非只能照单全收。(参见大型企业销售合同付款节点设计:进度款与验收款的风险控制)
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
- 时间要件:变化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订立时已存在的情况不构成情势变更。
- 不可预见:该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行业内可预见的常规价格波动不算。
- 非商业风险:超出商业风险范畴,商业风险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这是司法实践的主要审查点。
- 显失公平:继续按原约定履行对受不利影响的一方明显不公平,达到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程度。
与商业风险、不可抗力的界分
- 商业风险:价格正常区间波动、行业周期性涨跌属可以预见的经营风险,由享受收益的一方承担,不得据此调价。
- 情势变化:价格异常变动、政策重大调整,超出行业正常预期,才有主张空间。
-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后果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见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五百九十条;情势变更解决的是履行显失公平时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不是免责。
债权人怎么用这条规则
- 先看合同约定:合同约定了价格指数、定额调整、变更估价条款的,按约定办理,约定优先于情势变更的一般规定。
- 书面重新协商:向对方发出调价协商函,写明变化依据、影响测算与调整方案,保留送达与回复记录;合理期限内协商没有结果的,再走争议解决程序。
- 备好三类证据:变化事实的证据(政策文件、价格指数发布)、影响程度的测算(成本构成、进销差价)、显失公平的说明(继续履行将出现的亏损额)。
- 主张变更优先:法院与仲裁机构处理情势变更案件,优先通过调整价款、延长工期等方式变更合同,直接解除的少。
主张过程中的边界
- 迟延履行后发生的变化:一方迟延履行期间发生价格暴涨等变化的,不能据此主张情势变更,责任自担。
- 与付款条款衔接:调价主张不影响既有到期款项的主张与逾期利息计算,规则见逾期付款利息与资金占用损失:LPR、违约金与利率条款的依法主张。
操作清单
- 签约时把价格调整公式写进合同:明确调价指标、基准期与调整幅度上限。
- 履约中按月留存主材价格与采购凭证,形成连续的测算基础。
- 变化发生后一个月内发出书面协商函,保留及时主张的时间痕迹。
- 协商期间继续履行并留痕,避免被反诉迟延违约,同时依据合同展期与变更协议:债权延续的要点与担保衔接做好变更确认。
常见问题
问题一:材料价格涨了一半,能要求发包方补差价吗? 要看涨幅是否超出行业正常波动以及合同是否约定固定价。有价格调整条款的按条款办;没有约定而涨幅异常、继续履行明显亏损的,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先协商调价,协商不成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单纯以上涨为由要求补差价的,多数被认定为商业风险,主张方需要准备价格异常与影响程度的证据。
问题二: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是一回事吗? 不是。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后果是免责;情势变更是合同基础条件重大变化导致履行显失公平,后果是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不免责。同一事件可能兼具两种情形,起诉时按有利于自身的方向选择。
问题三:向法院主张情势变更,法院会直接判解除合同吗? 很少直接解除。通行做法是优先变更:调整价款、延长工期、变更履行方式,只有变更无法弥补显失公平状态时才解除。主张方在诉状里把调整方案写具体,比如按价格指数补差的金额与计算过程,比笼统要求解除更容易得到支持。
问题四:政策调整导致项目停摆,能调价吗? 政策重大调整属于典型的情势变更事由,但同样要过"无法预见、非商业风险、显失公平"三道审查。供应商应当固定政策文件、停摆时间、损失构成三类证据,先书面协商,协商不成再起诉。期间对已到期的货款、已完工程的结算款,仍应按原合同主张,规则见工程款结算中的开工日期与工期顺延:逾期竣工责任认定。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五百九十条见 www.flk.np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