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企业进入重整程序,供应商未付货款不会因此消灭,但主张方式改变:应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附利息债权自重整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随后通过重整计划分组表决确定清偿安排;即使计划未获通过或执行受阻,对保证人与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权利仍可独立主张。
重整与清算对供应商的区别
重整是企业破产法设置的再建型程序,目的是维持企业经营并清偿债务,而非立即变产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允许债权人申请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重整;程序一经法院裁定受理,个别清偿即被冻结,供应商不能再就同一笔货款单独起诉执行,统一进入申报与表决轨道,背景差异见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以破产压力推动应收账款清偿。
供应商的四步应对
- 按期申报:收到受理公告后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至三个月)内向管理人申报,提交合同、对账单、发票、结算与部分付款凭证;逾期可补充申报,但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入,见破产程序中的应收账款债权申报与清偿安排;
- 核对确认:管理人对申报债权编制债权表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有异议的可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 分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按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与普通债权分组表决,供应商货款一般列普通债权组,测算清偿率后再投票;
- 监督执行:计划获法院批准后按其执行,未获批准或执行不能的,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转入清算分配。
停止计息与连带权利两条底线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明确: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供应商申报金额以受理日为截止点计算本金与利息,受理日之后的利息、逾期违约金不再累计。停止计息不等于本金免除:受理日前的利息仍属申报范围,违约金与资金占用损失按同一截止点折算后并入申报金额。另一条底线在第九十二条第三款: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影响——重整计划即便大幅削减清偿,仍可向集团母公司担保人全额主张,路径见第三人债务加入:关联企业承诺代为清偿后供应商如何主张。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条文可在 flk.npc.gov.cn 查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728号)对大型企业付款时限的约束见 www.gov.cn。
常见问题
问题:重整受理前已经起诉并保全了对方的账户,程序会怎么走? 答:受理后保全解除、个别执行中止,诉讼一并中止;货款并入债权申报统一处理。受理前的个别清偿若发生在临界期内且使个别债权人受偿偏颇,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见破产受理前的偏颇清偿:撤销权行使与债权人监督。
问题:重整计划只给我三成清偿,剩下的七成还能找担保人要吗? 答:可以。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保护对保证人与连带债务人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影响,供应商可按原债权金额(含受理日前利息)向保证人另行主张,不因重整削减而缩水。
问题:没赶上报债期限,货款就没了吗? 答:债权本身不消灭。可补充申报,但为审查确认补充债权支出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且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入;应尽快跟踪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与受理公告,避免错过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