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论先说: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把受理前的选择性清偿纳入破产撤销权射程,第三十四条进一步规定因该两条行为取得的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向央企、国企供应货物或提供工程的中小企业,破产程序常常不是终点而是另一轮博弈的开始:破产前那笔定向付款能否被撤销,直接决定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

两条撤销权路径的分野
- 管理人破产撤销权:主体是管理人,客体是债务人财产,用于把财产追回并纳入破产财产统一分配,普通债权人按比例受偿,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债权人民事撤销权:主体是单个债权人,客体是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效果是被撤销财产回归债务人,依据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
- 关键差别:破产撤销权把财产放进公共池由所有普通债权人共享;民事撤销权针对特定相对人,追回后债务人仍可选择清偿对象。两条路径并行不悖,债权人可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另行提起撤销权诉讼,见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应收账款链条上的第三方财产主张路径。
可撤销行为的六种类型
- 无偿转让财产:把设备、车辆、股权无偿划到股东或关联公司名下。
-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显著低于市价卖出核心资产。
-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原本的普通债权转为有担保债权。
-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在明知资金紧张时提前付清关系方款项。
- 放弃债权:免除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 个别清偿:受理前六个月内对个别债权人的单独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九条明确,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相关行为并由相对人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管理人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经过行政清理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可撤销行为起算点为行政监管机构作出撤销决定之日;经过强制清算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之日。
债权人的四个抓手
- 债权申报环节提出异议:申报时同步提交付款流水与催告记录,说明个别清偿的时点与对象,为管理人锁定撤销对象提供线索,申报程序见破产程序中的应收账款债权申报与清偿安排。
- 申请担任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由债权人会议选任,可以就管理人的撤销权行使提出意见。
- 参与财产处置方案的表决:债权人会议对财产管理、变价与分配方案有表决权。
- 关注关联企业破产的协调与合并: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8项规定,多个关联企业成员均存在破产原因但不符合实质合并条件的,可以协调审理并指定集中管辖;符合人格高度混同、区分财产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情形的,可以实质合并审理,路径见债务人破产后的货款主张:待履行合同与共益债务。
常见问题
问题一:破产受理前一个月才付的一笔款,会不会被撤销? 受理前六个月内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属于可撤销范围,但有例外: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财产受益通常指该笔款项有真实交易背景、对价清楚,撤销它并不增加破产财产,反而减少债务人财产。
问题二:债权人是供应商,能做什么? 三个动作。申报债权时把每个已收款项的时点与付款方列清楚,便于管理人区分正常清偿与偏颇清偿;推动管理人对关系方付款提起撤销之诉;对管理人怠于行使撤销权导致财产减损的,依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起诉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三:撤销之后我就能优先受偿吗? 不能。破产撤销权追回的是债务人财产,进入破产财产统一分配,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只有担保权人对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想单独拿回财产,只能走民事撤销权并另行主张债权。
问题四:债务人进入破产后,我还能单独起诉债务人要钱吗? 对同一笔债权不得重复主张。已申报的债权应在破产程序中受偿;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拒绝履行或者以合同不符合规定为由拒绝受理债权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见 flk.npc.gov.cn,相关司法解释见 www.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