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论先说:客户进入破产程序后,供应商的货款分两类处理:已产生的欠款作为破产债权申报,按破产清偿顺序受偿;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由管理人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的,对方由此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第四十三条规定,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同一笔货款,放进破产债权按比例分配,还是做成共益债务即时受偿,结果差别很大。(参见破产程序中的应收账款债权申报与清偿安排)
已到期欠款:申报债权按顺位受偿
- 未到期债权在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见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
- 已到期欠款在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书面说明数额与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合同、对账单等证据,见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 受偿顺位: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职工债权、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分配,普通债权不足时按比例,见第一百一十三条。
待履行合同:管理人的挑拣权
-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的,对方应当履行,但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的,视为解除合同,见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 管理人决定解除的,对方已履行部分的价款与损失作为破产债权申报,损害赔偿数额有争议的,通过债权确认程序解决。
- 催告是抓手:继续履行对供应商有利的,主动书面催告管理人在三十日内答复。
共益债务:把货款做到即时清偿
- 成立条件: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继续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履行中产生的债务,见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清偿规则: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不必等分配方案,见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供应商的操作: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后,按约供货并留存交付凭证,每批次货款单独对账,注明系受理后为继续履行合同所生债务。
- 边界:受理前已产生的欠款,不因管理人后续选择继续履行而转为共益债务,两类款项需分开记账。
供应商操作清单
- 第一时间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包括已到期与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见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
- 梳理在手合同,按"继续履行有利""解除止损"分类,书面回复管理人的征询。
- 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的,每批供货单独结算、单独确认,共益债务属性写进对账函。
- 跟进债权人会议与重整草案,普通债权的清偿率直接影响核销处理,衔接应收账款坏账核销与所得税前扣除:凭证链与债权不灭。
- 在运途货物可取回、受理前互负债务可抵销:分别见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常见问题
问题一:客户被法院受理破产,我们还要继续供货吗? 看管理人决定。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的,对方应当履行,但可以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不提供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解除或者逾期不答复的,合同视为解除,供应商停止供货并按破产债权申报已履行部分的价款。核心看款项能否即时收回:继续履行部分对应共益债务,受理前欠款只是普通债权。
问题二:为什么同一家客户,有的货款能优先拿回来? 因为债务性质不同。破产申请受理前欠的货款是普通破产债权,排在职工债权、税款之后按比例分配;受理后因继续履行待履行合同新产生的货款是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供应商要把新货款与旧欠款分开确认,避免共益债务被混同。
问题三:管理人一直不通知我们合同怎么办? 书面催告。管理人自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见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催告要用可留痕方式送达并保留凭证;视为解除后,已履行部分的价款与损失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问题四:破产程序中的货款还能打官司吗? 能,但路径不同。对债权数额、性质有争议的,通过债权确认程序解决;对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同样在破产程序内主张。诉讼不中断债权申报,先申报、再确权。已取得生效文书并在破产受理前申请执行的,衔接规则见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下的多个债权人受偿顺位:应收账款执行实现要点。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见 www.flk.np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