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论先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起算日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截止于履行完毕或者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第一条明确,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组成。对债权人来说,这部分利息是判决金额之外可以执行的回款,算清基数与时点直接影响受偿数额。(参见逾期付款利息与资金占用损失:LPR、违约金与利率条款的依法主张)
两个组成部分
- 一般债务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文书未确定给付该项利息的,不予计算。
-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固定比率,以尚未清偿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为基数计算,见法释〔2014〕8号第一条。
起算与截止时点
- 起算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算,见第二条。
- 截止日: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见第三条。
- 财产变价时点:法院划拨、提取存款或者收入的,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见第三条。
- 暂停情形:非因被执行人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以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见第三条。
清偿顺序与金额确认
- 清偿顺位: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见第四条。
- 外币处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予以准许,见第五条。
与逾期付款利息的界分
- 阶段不同:起诉前按合同约定或者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张逾期付款损失,判决后进入执行阶段,未按期履行才产生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 程序衔接:申请执行时把本金、一般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利息分项列明,查控与保全的推进见诉前财产保全在应收账款依法主张中的运用:适用条件、担保与期限衔接与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应收账款的实现与企业财产线索查找。
- 财产处置衔接:拍卖、变卖与以物抵债的利息截止时点不同,影响最终受偿额,选择规则见应收账款的执行变现:司法拍卖、流拍与以物抵债怎么选。
常见问题
问题一: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是怎么定的? 这是法释〔2014〕8号第一条确定的固定比率。计算基数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即判决确认的本金部分;一般债务利息另按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两者相加构成迟延履行期间的全部债务利息。
问题二:迟延履行利息从哪天开始算? 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比如判决要求十日内付款,第十日仍未履行的,从第十一日起算。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文书没有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文书生效之日起算。起算点直接影响金额,执行申请书中要写清楚。
问题三:对方分批还款,利息怎么算? 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见法释〔2014〕8号第三条,每还一笔,基数相应减少。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先清偿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利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见第四条。建议按还款节点逐笔核算,形成金额明细表。
问题四:以物抵债的,利息算到哪一天? 计算至抵债裁定生效之日,见法释〔2014〕8号第三条。拍卖、变卖成交的,计算至成交裁定生效之日;法院划拨、提取存款或者收入的,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裁定送达后办理过户期间不再增加。接受抵债前,可把截止时点、剩余债务与分配顺位一并核算,兼顾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下的多个债权人受偿顺位:应收账款执行实现要点。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第一条至第五条见 www.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