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论先说: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不受破产程序按比例清偿的限制——这是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少有的全额实现通道。但抵销有严格的时间与动机限制,受理后取得债权或负债、明知破产仍交易的,均被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禁止
供应商与债务人长期合作,常同时存在对方拖欠的货款与己方未付的到期货款。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这两笔方向相反的债权债务能否对冲,适用的是破产抵销权而非普通抵销规则。
破产抵销权的行使条件
- 债权已申报:抵销以债权申报并被确认为前提,管理人核查后列入债权表的债权方可用于抵销,申报程序见破产程序中的应收账款债权申报与清偿安排。
- 债务形成于受理前: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须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受理后因继续履行合同等新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范畴,规则另循。
- 向管理人主张: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由管理人审查后决定承认或异议;管理人否认抵销的,债权人可提起抵销权诉讼,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相关条款处理。
四类禁止抵销的情形
- 受理后取得债权再抵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防止低价收购债权套取破产财产。
- 已知破产恶意取得债权:明知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为抵销目的低价受让他人债权的,不得抵销。
- 已知破产恶意负债:债权人已知破产事实,为抵销目的对债务人负债的,不得抵销。
- 恶意设立的债务:债务人的债务人恶意取得对债务人的债务的,不得抵销。
与普通抵销的差别
普通抵销依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处理,双方债权均届清偿期即可主张;破产抵销则限制取得时点与主观状态,且不受双方债务是否均到期的限制——破产受理后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债权人可全额主张抵销,避免按清偿比例受偿的折损。与之对照,管理人就受理前个别清偿行使撤销权的规则见破产受理前的偏颇清偿:撤销权行使与债权人监督。
实操建议
- 尽早申报并声明抵销意向:申报债权时同步提交抵销申请与互负债务的对账依据,缩短管理人审查周期。
- 固定交易时间线:整理每笔应付货款的合同、验收与付款节点,证明负债形成于受理之前,排除禁止情形。
- 应对管理人异议:管理人以下落不明、金额争议或涉嫌禁止情形为由否认抵销的,在异议期内提起抵销权诉讼,同时保留按比例申报受偿作为备位方案,整体债权安排见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以破产压力推动应收账款清偿。
常见问题
问题一:我的债权还没到期,对方欠我的,能抵销吗? 能。破产受理后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只要债权申报确认且负债形成于受理前,即可主张全额抵销,不必等到原付款期限届满。
问题二:管理人不同意抵销,我有什么救济? 管理人作出否认抵销决定的,债权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抵销权诉讼,由法院审查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的条件;诉讼期间可按申报债权参与分配作为备位。
问题三:受理前我正好给对方付了一笔货款,算不算被撤销? 受理前法定期间内的个别清偿可能被管理人申请撤销,但双方互负债务经对账确认且系正常履约支付的,可结合交易背景抗辩,关键看清偿时点、资金来源与是否属于正常业务范围。
问题四:对方欠我货款,我还欠对方质保金,金额不一样怎么抵? 先分别确认双方金额,按较小一方全额抵销,差额部分继续按破产程序处理:对方欠付的剩余货款作为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己方差额债务照常清偿。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见 flk.np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