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论先说: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超过造成损失百分之三十的一般被认定过分高于;同时约定违约金与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择一主张,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就超出部分请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第五百八十七条对定金罚则作出规定,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择一适用。向大型企业主张货款,违约金条款是常见的回款补偿安排,写多少、怎么主张直接影响受偿数额。(参见逾期付款利息与资金占用损失:LPR、违约金与利率条款的依法主张)
违约金怎么定
- 计算方式要可操作:约定"每逾期一日按未付货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比"承担违约责任"这类空转条款有用。
- 上限心里有数: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法院一般可以认定过分高于,见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与逾期利息的关系:违约金与逾期利息合并主张时,总额受损失填补规则约束,重复受偿部分不被支持。
- 迟延履行违约金: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见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三款。
违约金会被调低吗
- 调整的启动:违约方通过反诉或者抗辩请求调整的,法院依法支持;仅以合同约定不得调整为由主张不予调整的,法院不予支持,见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六十四条。
- 衡量的基础: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履行情况、过错程度、履约背景,按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衡量,见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举证分配: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守约方主张合理的,也要提供相应证据。
定金怎么用
- 性质要写明: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订金未就定金性质作出约定的,不适用定金罚则,见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类型不明按违约定金:约定了定金性质但未约定类型的,主张为违约定金的,法院予以支持。
- 数额上限: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见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 双向违约不罚:双方均有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违约行为,一方请求适用定金罚则的,法院不予支持,见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六十八条。
违约金与定金竞合
- 择一主张:同时约定违约金与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见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 差额救济: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 选择策略:违约金举证成本低、按约定计算;定金罚则无需证明损失,但受百分之二十上限约束。先测算两种路径的可得数额,再固定主张。
条款设计要点
- 主合同写明违约金计算基数、起算日与比率,与对账周期衔接,见对账单与结算单的证据效力:签字、盖章与电子确认在诉讼中的认定。
- 已收定金在诉请中明确处理方式:抵作价款、双倍返还或者与违约金择一。
常见问题
问题一: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违约金,法院会全额支持吗? 不一定。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法院一般可以认定过分高于,违约方请求减少的,法院按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六十五条衡量。日万分之五折合年利率约百分之十八,债权人要准备损失测算:资金占用成本参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加上维权支出。
问题二:既收了定金又能主张违约金吗? 只能择一。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就超出部分请求赔偿。供应商签约时即可测算:定金不超过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双倍返还与违约金哪个更高,诉讼时选择有利的一条主张。
问题三:对方说我们也有违约,定金罚则还能用吗? 双方都有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违约行为时,定金罚则不适用,见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六十八条。
问题四:合同只写了"违约金按法律规定执行",能主张吗? 这种约定内容不明,需要结合合同条款、交易习惯确定,见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一条。供应商应当把违约金计算方式写具体:基数、起算日、比率三要素齐备;只写依法承担的,可能被认定为未约定,转而按法定损害赔偿主张。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至第五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八条见 www.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