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先说:和解不等于消灭债权,只是暂时停下执行
执行和解是双方在执行程序中就付款金额、期限、方式自行协商达成的安排,经执行法院记入笔录后生效。全部履行完毕的执行程序终结;只付一部分或到期不再付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就尚未清偿部分继续主张。和解协议本身一般不能单独作为执行依据,恢复执行的对象仍是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参见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应收账款的实现与企业财产线索查找)
什么样的安排才算执行和解
- 已进入执行程序:案件有执行立案号、执行法院在办,双方在此基础上协商。
- 内容具体可执行:写明欠付金额、剩余未付数额、每期付款日、收款账户,避免"尽快支付""视资金情况"这类无法核查的表述。
- 提交执行法院:和解协议交由执行法官或双方共同提交,由执行法院记入笔录,才有执行和解的程序效果。
- 双方自愿:和解是当事人处分权利的体现,不能由一方单方强加,也不能以压制手段逼迫签署。
对方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的三条路
- 恢复执行原生效文书:任一期逾期未付,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文书、和解协议与违约证明,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和解与恢复执行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条文可在 flk.npc.gov.cn 查询。
- 就和解协议另行起诉:和解项下的违约金、利息、担保条款独立有效,原债权因清偿而消灭或规模变化的,可另行主张。
- 追究担保责任: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第三人提供保证的,债务人违约的,可径直执行担保财产或向保证人主张。参见连带责任保证与最高额保证在应收账款保障中的运用:保证期间、决算与债权转让衔接。
执行担保与第三人保证的区别
| 比较项 | 执行担保 | 第三人保证 |
|---|---|---|
| 提供主体 | 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以财产提供 | 第三人以信誉与财产共同承担 |
| 生效条件 | 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可暂缓执行 | 写入和解协议,明确保证范围与期间 |
| 违约后果 | 暂缓期届满仍不履行,可直接执行担保财产 | 按保证约定向保证人主张或申请执行 |
| 登记要求 | 建议办理抵押登记或交付权利凭证 | 建议写入协议并留存身份与用印材料 |
债权人一侧的操作清单
- 和解协议设"加速到期"条款:写清哪一期逾期即视为全部到期,避免继续逐期等待。
- 每期到账即出具书面收款确认,金额、日期、剩余本金一并写清。
- 保留违约证据:逾期后的书面通知、对方书面回复、银行流水,都是恢复执行时证明未履行的材料。参见对账单与结算单的证据效力:签字、盖章与电子确认在诉讼中的认定。
- 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自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算,和解期间要同步盯住(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 对方有转移财产迹象的,及时向法院反映并评估诉前财产保全在应收账款依法主张中的运用:适用条件、担保与期限衔接。
企业内控建议
- 法务与财务共用回款表:和解期数、每期应付日、实收日、剩余本金与责任人。
- 和解方案经法务审核:是否放弃部分利息、是否解除部分查封、是否设加速到期,都要书面结论。
- 结案后归档重点材料:执行申请书、和解协议、收款确认、恢复执行申请、结案通知书。参见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下的多个债权人受偿顺位:应收账款执行实现要点。
常见问题
问题一:对方签了和解协议,只付前两期,后面不给,我还能申请执行吗? 可以。按和解协议约定的付款到期未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文书和和解协议,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就未清偿金额继续执行,不必重新起诉。
问题二:和解协议里写的违约金,能不能单独拿去执行? 一般不能。执行依据仍是原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和解项下的违约金可在恢复执行中一并主张,但要以原债权未获足额清偿为前提;和解独立约定而原债权已因清偿消灭的,另行起诉确认。
问题三:谈和解要不要先解除查封? 要看对价。以解除查封作为让步条件的,要在协议里写明"付至某期后于几日内解除对某账户的查封"并同步通知执行法院,避免款付完了账户还锁着。
问题四:和解期间申请执行时效会不会经过? 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从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谈和解、等对方付款都不等于当然中断,稳妥做法是每次书面催告留痕,并在期间届满前完成恢复执行或重新主张。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见 flk.np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