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的制造企业与贸易公司经常面临这样的困境:设备租出去后,工程款迟迟不到位,应收账款悬在半空。尤其是近年来轨道交通、新能源等产业快速发展,大量施工项目涌入,设备租赁费用动辄数百万甚至上千万。一旦总包方资金链紧张,租赁方的关键款项回收便成了头等难题。
不少企业会问:设备租赁费能不能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个问题在实务中争议颇大,但答案并非没有规律可循。

一、一个株洲本地企业的真实情景
株洲某装备制造企业A公司,主营工程机械租赁业务。2023年3月,A公司与株洲某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总包方B公司签订《塔吊设备租赁合同》,约定A公司向该项目提供塔吊设备6台,租赁期限18个月,月租金共计48万元。合同明确约定设备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
项目开工后,A公司依约交付设备并正常运营。然而到了2024年6月,因开发商资金链断裂,项目停工。B公司陆续拖欠租金达192万元,且多次以"等工程款到位再说"为由推诿。A公司尝试通过律师函催告、协商调解等多种方式主张权利,均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走到这一步,A公司面临一个关键选择:除了普通债权诉讼,能否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直接关系到192万元债权能否从项目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
二、法律规定的核心边界在哪里?
优先受偿权的适用对象
依据《民法典》第807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是承包人,权利范围是建设工程价款。这意味着,并非所有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债权都能享受优先受偿待遇。
实务中需要明确的是:设备租赁方通常属于租赁合同关系中的出租方,与承包人存在本质区别。A公司作为塔吊租赁方,其法律身份是租赁合同相对方,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设备租赁费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
这是争议最集中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
- 工作人员报酬
- 材料款
- 实际支出的其他费用
但设备租赁费是否纳入这一范围,各地法院裁判标准并不统一。
株洲本地裁判思路
从湖南省内及株洲地区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通常倾向于严格解释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对于设备租赁费,主流观点认为:
| 情形 | 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
|---|---|
| 设备租赁费直接用于工程建设,且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工程名称 | 实践中存在支持空间,但需结合具体案情 |
| 设备租赁费与建设工程价款混同,难以区分 | 一般不支持优先受偿 |
| 设备租赁方仅为设备提供方,未参与工程施工管理 | 通常不认定为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
三、落到实操:租赁方如何最大化保障权利?
第一步:在合同签订阶段锁定权利
实务里,很多纠纷源于合同条款约定不清。A公司如果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就能注意以下几点,后续维权会顺畅得多:
- 明确约定工程名称和用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写明设备用于哪个具体工程项目,便于后续主张与建设工程的关联性
- 约定优先受偿权条款: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租赁方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合同中可以约定若发生欠款,租赁方有权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这一约定虽不能完全替代法定权利,但能作为主张权利的合同依据
- 约定违约金和利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为后续主张额外损失提供依据
第二步:及时主张权利,注意行使期限
需要提醒的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有严格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这一期限对租赁方同样具有参考价值。虽然租赁方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存在争议,但及时主张权利、固定证据始终是商账管理的核心动作。
第三步:多渠道并行推进
- 发送正式催告函:以书面形式催告债务方支付欠款,并明确主张权利的内容和依据
- 申请财产保全:在提起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依法申请对债务方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 提起诉讼或仲裁:根据合同约定选择诉讼或仲裁途径,明确主张普通债权及可能的优先受偿权
- 申请参与分配:若项目进入拍卖程序,及时申报债权并主张优先受偿
第四步:关注债务方资信状况
株洲作为中部地区重要的工业城市,制造业、贸易服务业发达,但企业间资金往来频繁,部分中小企业资金链较为脆弱。在主张权利的过程中,建议企业:
- 定期核查债务方的经营状况和资产情况
- 关注是否有其他债权人已对债务方采取法律行动
- 必要时通过企查查、天眼查等工具了解债务方的涉诉信息
四、换个角度看:预防胜于救济
回到A公司的案例,如果A公司在项目开工前就能做好以下风险防控措施,后续纠纷完全可以避免:
- 尽职调查:签约前对发包方、总包方的资信状况、 Projects 资质、过往履约记录进行全面调查
- 分阶段收款:避免一次性交付全部设备,按工程进度分阶段收款
- 担保措施:要求债务方提供担保,如保证金、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
- 购买信用保险:对于大额租赁合同,可以考虑购买信用保险,转移部分风险
五、株洲本地企业的特别提示
株洲的制造企业和贸易公司从事设备租赁业务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 本地产业特点:株洲轨道交通、航空动力、先进制造等产业聚集,设备租赁需求旺盛,但部分施工单位存在"重项目、轻回款"的习惯,租赁方需提高警惕
- 司法环境:湖南地区法院对优先受偿权的认定较为严格,租赁方不宜过度依赖优先受偿权,而应综合运用多种法律手段
- 行业规范:建议企业加入行业协会,了解行业动态,获取同行经验,形成良好的风险防控意识
说到底,设备租赁回款的核心在于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依法追偿。建工解释二落地后,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确,租赁方需要准确把握法律边界,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商账管理策略。
本文仅供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行使期限等规定
-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728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相关规定
→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7/14/content_552676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