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围绕债权人权益保护、破产重整程序优化等核心议题作出调整,引起市场广泛关注。对舟山地区制造、贸易与服务企业而言,票据与信用证结算场景下的债权实现,往往是商账管理中最棘手的环节。本文将从实务角度,围绕5个高频问题展开解读。

一、企业破产时,已到期的票据权利还能主张吗?
问: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后,我方持有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权利如何保障?
答:依据现行规则,票据权利具有相对独立性。债务方破产并不当然导致票据权利消灭,权利方仍可依法向承兑人主张付款请求权。实务里,舟山不少制造企业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在票据到期前债务方已申请重整,此时持票人应及时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避免因票据权利时效问题影响对外债权的实现。
需要提醒的是,若票据尚未到期,持票人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违约责任,依法提前主张权利。依据《民法典》第579条,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债务人未履行金钱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其履行。《民法典》第579条
二、信用证项下权益在破产程序中如何确认?
问:我方作为开证申请人或受益人,债务方破产后信用证项下款项能否优先受偿?
答:信用证独立于基础交易,这是信用证制度的基本特征。债务方破产时,信用证项下的权利主张需分情形处理:
- 我方为受益人:若单据已提交且符合信用证要求,开证行负有独立付款义务,权利方可直接向开证行主张付款,不进入破产债权申报程序。
- 我方为开证申请人:若已付款但货物未交付,已付货款通常转化为普通破产债权,需依法申报。
实务中,舟山贸易企业涉及大宗商品进口时,信用证项下款项往往金额较大,建议企业在交易前端完善单据审核机制,降低破产场景下的回款风险。
三、破产重整期间,票据追索权是否受影响?
问:债务方进入重整程序后,我方能否继续行使票据追索权?
答:破产重整期间,对债务方的个别清偿行为受到限制,但票据追索权的行使并不必然受阻。关键点在于:
- 追索权针对的是票据债务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等),而非仅限于破产企业本身
- 若追索对象中包含非破产主体,权利方可依法另行主张
- 针对破产企业的追索部分,需通过债权申报程序确认
换个角度看,重整制度的核心是"救企业"而非"逃债务",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仍受法律保护,只是实现路径需与破产程序相衔接。
四、破产债权申报中,票据与信用证款项如何列明?
问:申报债权时,票据和信用证项下款项应如何准确填报?
答:申报环节直接影响权利实现效率,实务中建议按以下要点操作:
| 款项类型 | 申报要点 | 注意事项 |
|---|---|---|
| 银行承兑汇票未付款 | 列明票据编号、到期日、承兑银行 | 附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
| 商业汇票追索权 | 列明前手背书人信息 | 追索对象需逐一列明 |
| 信用证已付货款 | 列明信用证编号、开证行、付款凭证 | 区分已承兑与未承兑情形 |
| 信用证项下未结清款项 | 列明单据提交状态 | 需附信用证正本及交单记录 |
落到实操,舟山某制造企业曾在债务方破产申报中因票据信息填报不完整,导致债权确认延迟近三个月。建议企业在申报前完成对账,确保票据信息、信用证条款与申报金额一致。
五、草案二审稿对债权人有哪些实质性利好?
问:此次修订草案二审稿,在债权人保护方面有哪些亮点?
答:从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来看,二审稿在以下方面值得关注:
- 强化债权人会议权限:对重大财产处分、重整计划表决等事项,债权人会议的参与度进一步提升
- 优化债权确认程序:简化债权审查流程,缩短债权确认周期
- 完善重整投资机制:引入战略投资人制度,提升企业再生可能性
- 加强信息披露要求:债务方需定期向债权人披露财务状况,提升程序透明度
需要提醒的是,草案目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最终条文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为准。企业应持续关注立法进展,提前做好商账管理预案。
说到底,破产法的修订旨在平衡债务人重生与债权人保护。对舟山企业而言,票据与信用证结算场景下的风险防控,关键在于前置管理——交易前审慎考察交易对手信用,交易中完善单据与票据管理,事后及时依法维权。
结语
企业破产并非商账管理的终点,依法主张权利、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对外债权,同样是合规处置的重要路径。舟山制造企业、贸易企业与服务企业应结合自身结算方式特点,完善票据与信用证管理制度,在债权实现环节守住合规底线。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9条: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 → https://flk.npc.gov.cn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 → https://flk.npc.gov.cn
-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728号) → https://www.gov.cn
- 最高人民法院诉讼与执行程序相关规定 → https://www.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