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制造业、外贸和服务业企业普遍采用票据与信用证作为结算工具,一旦交易对手方出现经营困境乃至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的权利保障就成为企业商账管理的核心关切。近期,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涉及票据权利、信用证结算、债权申报等议题引发了市场高度关注。本文结合镇江本地企业经营场景,以问答形式梳理实务要点。

Q1:修订草案二审稿对票据持有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如何规定?实务中需要注意什么?
依据《民法典》第579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这一点在票据纠纷中同样适用。→ 《民法典》第579条
修订草案二审稿明确:持票人基于票据关系主张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属于依法应当确认的破产债权范围。这意味着,镇江某精密制造企业向常州供应商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后,若开票方进入破产程序,持票人无需等待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可先行申报债权并主张票据权利。
需要提醒的是,实务里票据持有人在申报时应准备三类材料:票据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背书连续证明、以及票据拒付或提示付款被拒绝的相关凭证。缺少任何一项,都可能影响债权确认进度。
另外,草案二审稿还提出,对于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间,应参照《票据法》相关规定执行,但破产受理后的权利行使程序仍由管理人统筹。换句话说,企业即便持有有效票据,也不能绕过破产程序自行处置,否则可能引发程序争议。
Q2:信用证开证申请人破产,开证行及受益人如何应对?
信用证结算中,开证行承担独立付款义务,但申请人破产后,银行垫付的资金能否纳入破产债权、受偿顺位如何,一直是实务争议焦点。
针对这一问题,修订草案二审稿提出:开证行已对外付款或承兑的,其对申请人的追偿权可作为普通破产债权申报。这一规定对镇江外贸企业而言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以镇江某化工设备出口企业为例,其通过银行开立远期信用证向德国客户收款,德国客户付款后,开证行向镇江企业追索垫付款项。若镇江企业此时进入破产程序,开证行的追偿权将依法纳入债权申报范围,而非被排除在外。
换个角度看,这一规则也提醒权利方:一旦交易对手方出现经营恶化迹象,应尽快通过催告、对账、保全等方式锁定债权金额和证据,避免破产程序启动后处于被动地位。
Q3:票据和信用证结算的债权申报期限,修订草案二审稿有何调整?
现行《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申报期限,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修订草案二审稿延续了这一框架,同时提出:对于票据、信用证等具有流通性和时效性的债权类型,管理人应当在公告中明确申报方式,并缩短确认周期,以提高债权确认效率。
落到实操层面,镇江某贸易公司作为持票人面对债务方破产时,建议采取以下步骤:
- 第一时间查阅法院发布的破产受理公告,记录债权申报截止日期;
- 向管理人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包括票据复印件、背书证明、交易合同等;
- 主动与管理人沟通,确认债权金额和性质;
- 如对债权确认结果有异议,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Q4:修订草案二审稿对"重整计划中债务减免"条款有何变化?对票据和信用证债权人有何影响?
这是一个值得制造企业和贸易企业重点关注的问题。
修订草案二审稿提出:重整计划中涉及金钱债务减免的,应当区分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和普通债权的分类清偿顺序,票据和信用证项下的债权原则上归入普通债权范畴,除非持票人或受益人能够证明其债权具有优先性。
说白了,这一规定在提升重整效率的同时,也意味着票据和信用证债权人可能面临更长的受偿周期和更低的比例。
以镇江某食品加工企业为例,其持有上游原料供应商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共计120万元,原料供应商进入重整程序后,该汇票债权将被归类为普通破产债权。若重整计划设定30%的清偿比例,该企业最终可获40万元补偿,剩余部分将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依法核销。
这一变化提醒企业:在商务谈判阶段,应尽量争取更有利的结算方式,如要求对方提供银行保函、信用证或第三方担保,以降低破产风险敞口。
Q5:债权人如何运用修订草案二审稿的有利条款,依法追偿关键款项?
修订草案二审稿在多个方面强化了对债权人的保护,企业在商账管理中可重点把握以下机会:
- 债权确认程序优化:草案提出简化债权确认流程,减少管理人审核环节的时间成本,企业可据此加快权利主张进度;
- 票据权利与破产程序衔接:明确票据持有人在破产受理后可直接向管理人主张权利,无需等待破产财产分配;
- 信用证独立性和破产债权确认:草案对信用证项下债权的性质作出更清晰的界定,降低法律适用不确定性;
- 重整计划透明化:要求管理人在重整计划中详细披露各类债权的受偿方案,债权人可据此评估自身利益。
实务里,建议镇江企业建立以下常态化风控机制:
- 定期对账:每季度与主要交易对手进行对账,确认应收账款余额和票据持有情况;
- 票据台账管理:建立票据台账,记录票据种类、金额、到期日、背书流转等信息,及时发现潜在风险;
- 信用证跟踪:对信用证项下的交单、承兑、付款等节点进行全程跟踪,避免单证不符导致权利受损;
- 动态评估交易对手信用状况:关注交易对手的工商信息、司法诉讼、经营异常等动态,提前预警;
- 及时主张权利:一旦发现交易对手出现经营困难,立即启动催告程序,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或提起诉讼。
需要提醒的是,依法维权的核心在于"证据先行、程序合规"。企业应妥善保管合同、发票、收据、银行流水、票据原件等基础材料,确保在破产程序中能够迅速、准确地完成债权申报。
总的来说,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在票据和信用证结算领域的规定,既回应了实务中债权人的核心关切,也为商账管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镇江企业在制造、贸易和服务业经营中,应结合自身结算特点,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关键时刻依法维权,方能最大程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9条:https://flk.npc.gov.cn
- 最高人民法院诉讼与执行程序相关规定:https://www.court.gov.cn
-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7/14/content_552676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