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涉及票据追索权、信用证项下债权申报、涉外结算工具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顺位等条款,引发营口广大制造与贸易企业的高度关注。对于以出口加工、钢材贸易、机械加工为主导产业的营口企业而言,票据与信用证结算是日常交易中极为常见的回款方式,一旦交易对手陷入破产,相关权利的救济路径与受偿顺位便成为企业主与法务人员最关心的实务问题。

实务里,很多企业并不是不知道对方经营出了问题,而是在对方进入破产程序后才开始梳理手中的票据和信用证材料,往往错过了债权申报的最佳窗口。
以下围绕二审稿中与票据、信用证结算密切相关的问题,以问答形式逐一解析。
一、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后,我方持有的商业汇票还能不能行使追索权?
问答要点:
- 根据二审稿相关条款,票据权利不因债务方破产而当然消灭,持票人仍可在法定期间内向承兑人、出票人及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不受破产程序中止的限制,但需在债权申报期内向管理人主张权利,以免被认定为放弃。
- 实务建议:收到法院受理破产裁定的公告后,第一时间向管理人书面申报票据债权,并附上票据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背书连续性证明、拒付理由书等全套材料。
换个角度看,票据的流通性恰恰是其核心优势——即便债务人破产,只要票据形式合法、背书连续,权利方依然可以依法主张权利,不必被动等待破产分配。
二、信用证项下的开证行或保兑行进入破产,我方作为受益人如何主张权利?
问答要点:
- 信用证具有独立性原则,开证行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贸易合同。若开证行破产,受益人仍可依据信用证条款向保兑行(如有)主张付款。
- 二审稿明确,信用证项下的债权属于可申报债权,权利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提交信用证正本、交单记录、议付凭证等材料。
- 若信用证为远期信用证,需注意到期日的计算方式,避免因破产程序导致兑付时间延后而产生利息损失。
营口本地场景: 营口港周边有大量外贸企业以信用证作为主要结算工具,特别是钢材、化工产品出口贸易。一旦境外或境内开证行出现流动性危机,企业往往面临关键款项长期悬置的风险。建议企业定期关注交易对手的资信变化,对大额信用证业务购买信用保险或设置分批交单条款,分散风险。
三、破产程序中,票据债权与一般应收账款的申报顺位有何区别?
问答要点:
| 债权类型 | 申报依据 | 受偿顺位 |
|---|---|---|
| 票据追索权 | 《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 通常列为普通破产债权,但票据权利独立性强 |
| 一般应收账款 | 基础合同及对账单 | 普通破产债权,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受偿 |
|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 抵押、质押登记 | 优先受偿,就担保物价值优先受偿 |
- 需要提醒的是,票据虽然具有无因性,但在破产程序中,票据债权并不当然享有优先受偿地位,除非存在有效的担保物权。
- 实务中,部分企业误以为持有票据就能"高枕无忧",实际上仍需积极参与破产债权申报程序,及时主张权利。
四、债务方破产后,我方已背书转让的票据,原持票人是否还需要申报债权?
问答要点:
- 若票据已被合法背书转让,原持票人(背书人)在承担追索责任后取得再追索权,此时原持票人应以再追索权人身份申报债权。
- 若票据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持票人可直接以票据债权人的身份申报,无需等待追索程序完结。
- 建议企业在票据流转过程中建立台账,记录每张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持票人及流转路径,以便在破产事件中快速定位权利状态。
营口制造行业场景: 营口一些机械加工企业常以承兑汇票作为供应商货款的主要结算方式。当上游供应商进入破产程序时,下游企业作为持票人往往不清楚自己是否还有申报义务。落到实操层面,建议财务部门与法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一旦发现供应商经营异常,立即启动票据权利梳理与债权申报预案。
五、涉外贸易中,信用证纠纷涉及境外当事人,破产法修订对权利方有何利好?
问答要点:
- 二审稿在跨境破产协作方面有所突破,明确我国法院可与境外破产管理人开展司法协助,这为涉及境外当事人的信用证纠纷提供了新的救济路径。
- 对于营口以钢材、农产品出口为主的贸易企业而言,若境外开证行或买方进入破产程序,企业可依据修订后的规则,通过境内法院协助向境外主张权利,降低跨境追偿成本。
- 建议企业在签订涉外贸易合同时,选择我国法院或仲裁机构作为争议解决地,并明确约定适用法律为《民法典》及相关国际惯例(如UCP600),以便在破产程序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说到底,破产法修订的初衷是让各类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公平的保障。对于营口企业而言,把握修订动向,提前完善商账管理制度,才是应对未来不确定性的根本之道。
结语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的出台,为票据与信用证债权的依法追偿提供了更清晰的制度框架。营口企业应主动关注修订进展,完善内部商账管理体系,在交易对手出现风险信号时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合法权益受损。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第577条、第579条:诉讼时效、违约责任、金钱债务履行规则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债权申报、票据权利处理规则 → 中国裁判文书网
-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728号):账款支付与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 中国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