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发市场主体广泛讨论。对于银川地区能源、有色金属、枢纽物流等行业的企业而言,如何在新法框架下依法主张权利、保障应收账款安全,成为商账管理领域的核心议题。尤其在票据结算与信用证交易中,债权人权益的保护机制正面临新一轮制度校准。

一、破产程序启动后,持票人还能不能追索?
实务里,很多企业习惯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进行结算,尤其是能源企业向下游供货时,票据往往是主要支付工具。一旦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票据追索权的行使路径就会发生变化。
问题1:票据持票人该如何主张权利?
依据现行制度,票据持票人有权在债务方被裁定受理破产后,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实务中需要注意:票据未到期时,持票人可依据《票据法》行使期前追索;若票据已到期,则按到期债权处理。修订草案二审稿对破产程序中票据权利的保护作出了细化安排,明确了持票人在破产程序中的申报顺位与权利边界。
需要提醒的是,票据权利与一般债权存在差异,持票人应及时关注破产公告,避免因错过申报期限而丧失权利。
二、信用证项下债权,破产程序中如何确权?
银川作为西北重要物流枢纽,大量进出口企业通过信用证结算。当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进入破产程序,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请求权如何认定,是实务中的难点。
问题2:信用证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是什么?
信用证具有独立性特征,银行信用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在债务方破产的情形下,信用证项下的权利方应及时向管理人主张付款请求权,并提供完整的信用证开证文件、单据交接记录及议付凭证。修订草案二审稿征求意见稿中,对金融结算工具项下的债权保护作出了回应,强调对结算工具持有人的程序性保障。
落到实操层面,企业应当做到:
- 破产受理前,及时完成信用证交单与议付
- 破产受理后,立即向管理人书面催告并提交全套单据
- 对开证行破产的,关注保兑行或议付行的代位追偿路径
三、破产受理后,尚未到期的应收账款怎么处理?
问题3:未到期债权能否申报?如何计算金额?
这是企业最为关心的问题。依据《民法典》第579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民法典》第579条)。在破产程序中,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债权人有权向管理人申报。
实务中,银川某能源企业曾遇到客户破产导致大额应收账款悬置的情况。企业通过及时申报债权、提供完整对账凭证,最终在破产财产分配中获得部分清偿。这一案例提示:对账记录的完整性直接决定债权确认的效率。
需要注意的是,申报金额应以本金为基础,利息债权的计算截止点为破产受理日,而非实际清偿日。
四、债务方破产前转移票据或信用证款项,权利方能否撤销?
问题4:破产撤销权如何适用到票据与信用证场景?
修订草案二审稿对破产撤销权制度进行了完善,这对权利方保护自身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债务方在破产受理前一定期限内,以明显不合理对价转让票据权益或信用证项下权利,权利方可依法请求管理人行使撤销权。
具体到银川企业常见场景:
- 债务方在破产前将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低价转让给关联方
- 债务方在危机爆发前突击开立信用证并向特定受益人付款
上述行为若发生在法定期间内,权利方可依据撤销权制度,请求撤销相关处分行为,将款项纳入破产财产统一分配。
实务建议:发现债务方异常转移票据或信用证权利的,应立即书面催告管理人审查,并保留相关证据链条。
五、破产程序中,企业如何高效推进依法维权?
问题5:权利方应采取哪些策略保障回款?
从银川企业实务经验来看,破产程序中的商账管理需要系统性与时效性并重。
- 及时申报,不留死角:关注法院发布的破产公告,在法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包括票据债权、信用证债权及一般应收账款
- 证据固化,完整清晰:对账单、签收记录、票据背书连续性证明、信用证全套单据等,应在破产程序启动前就完成整理归档
- 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通过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监督权,了解破产财产处置方案,依法主张优先权或普通债权顺位
- 善用财产保全与行为保全:在破产受理前,如发现债务方有转移资产迹象,可依法申请财产保全,为后续追偿争取空间
- 探索调解与折价补偿路径:破产程序并非只有诉讼一条路,管理人主导下的调解与折价补偿,往往能实现更快回款
实务总结: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的征求意见,为银川企业优化商账管理提供了制度参考。面对票据与信用证结算场景下的回款风险,企业应当强化事前风控、事中监测与事后依法维权的全链条管理能力。落到实操,关键在于及时申报、证据完备、积极参与程序——这既是权利保障的核心,也是商账管理的专业价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