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的制造企业和贸易公司,每年在设备交付和项目回款上都要面对不小的压力。很多企业在把大型设备卖给本地工厂或工程公司时,签的是买卖合同或设备租赁合同,认为这只是普通的货款纠纷。但2025年建工解释二明确落地后,设备供应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一权利远比普通债权更有保障。

一个烟台企业的真实处境
烟台开发区有一家从事港口机械配套设备制造的企业,为本地一家大型建材公司定制并安装了一条自动化配料生产线,合同总价180万元。付款方式为:设备到货付60%,安装调试合格后付30%,验收后三个月内付清尾款20%。设备运抵现场并完成安装,产线已稳定运行两年有余,但采购方仅支付了前两期合计144万,剩余36万一直未付。期间企业多次发函催告,对方以经营困难为由拖延。
后来该企业得知,采购方名下已有多家债权人申请了财产保全,银行账户和厂房设备均被冻结查封。若按普通买卖合同债权参与分配,该企业很可能只能拿到很小比例。但实务里,这笔设备款并非只能排在普通债权之后——只要符合条件,供应商可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为什么设备供应商也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建工解释二对优先受偿权主体的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依据《民法典》第579条,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支付价款或报酬。结合建工解释二的规定,与发包人直接订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一方,在设备已实际安装于建设工程并成为工程组成部分的情形下,也可以纳入优先受偿权人的范畴。
需要提醒的是,这里的关键在于三点:第一,供应商必须与发包人(即工程项目业主)直接订立合同,而非与总承包方或分包方签约;第二,设备必须已实际安装、嵌入工程项目,成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第三,设备对应的款项属于工程价款范围,而非单纯的商品买卖对价。
以烟台本地制造业为例,港口机械制造企业中为港口工程提供输送设备、起重机配套系统的供应商,轮胎制造业中为厂房自动化改造提供生产线的企业,还有为冷链物流园区提供制冷设备的供应商,都可能涉及此类场景。如果合同相对方是工程业主,设备已安装到位并投入使用,那么供应商就具备了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基础条件。
换个角度看,很多企业在签设备合同时只关注价格和交货周期,对合同相对方的身份、设备安装的性质、工程项目的立项信息等问题缺乏了解,导致后来主张权利时主体资格存疑。
行使优先受偿权要注意的几个实操要点
关于行使期限。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算。对于分期付款的设备合同,实务中一般以最后一期款项到期之日作为起算点。上述烟台案例中,如果尾款付款期限届满之日在2024年6月30日,则十八个月期限截止至2026年6月30日。企业需要严格核算这一时间节点,逾期则可能丧失优先受偿的权利。
关于主张方式。 权利方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时,应在诉讼请求中明确列明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单独在诉讼外发函主张,不能产生中断时效和明确权利行使的效果。实务里,建议在起诉状中写明:一、请求判令债务方支付剩余货款;二、请求确认权利方对涉案设备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同时,及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债务方转移资产。
关于证据准备。 企业需要系统梳理并固定以下几类证据:设备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设备交付和安装调试记录、验收文件、付款凭证、催款函件及送达证明、设备已嵌入建设工程的证明(如工程图纸、现场照片、业主方确认文件等)。对于合同相对方为总包方而非业主的情况,企业需要进一步证明业主方对设备采购知情并认可,或者合同中有明确的优先受偿权约定。
关于烟台本地常见的回款难点。 烟台作为制造业和港口贸易重镇,不少设备供应商面对的债务方是本地中小型制造企业或贸易公司,这类企业往往存在多重债务、资产被多处查封的情况。优先受偿权的价值正是在此时体现——即便债务方名下资产已被其他债权人轮候查封,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供应商在分配顺位上仍排在普通债权之前。
落到实操的建议
- 设备交付前,核查合同相对方是否为工程项目业主或具有业主授权,避免与无优先受偿权基础的分包方签约;
- 设备进场安装阶段,及时取得业主方或总包方签署的收货确认、安装调试确认文件;
- 尾款逾期后,第一时间核算十八个月行使期限,在期限内启动诉讼或仲裁程序;
- 诉讼中同步申请财产保全,锁定债务方名下可供执行的资产;
- 优先受偿权主张与货款本金、违约金、利息等请求一并提出,避免权利遗漏。
说到底,建工解释二的落地,让设备供应商和租赁方多了一层法律保护。但权利不会自动实现,需要企业在合同签订、履约留痕、权利主张的每个环节保持清醒。等到账户被冻结、资产被查封、十八个月期限即将届满时再着手准备,往往已经处于被动。依法维权、提前布局,才是商账管理的核心要义。
相关法律依据参见:《民法典》相关条款(诉讼时效/违约责任/金钱债务履行)(权威出处,内容以官方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