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制造与外贸企业常在贸易结算中使用票据与信用证工具,一旦交易对手进入破产程序,应收账款的回收路径会发生变化。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债权人尤其是权利方、商账管理者需要关注其中的制度调整。对扬州企业而言,了解二审稿关于票据追索、信用证结算、债权申报等条款的变化,有助于在债务方出现经营困难时依法主张权利、维护对外债权。
本文聚焦扬州制造、贸易与服务业常见结算场景,以问答形式梳理债权人最关心的5个实务问题,帮助企业在票据与信用证结算链条中做好风险预判。

Q1: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持票人如何申报债权?
实务里,扬州不少汽车零部件企业以商业承兑汇票结算货款。若付款方或承兑人进入破产,持票人应当尽快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避免错过申报期限。二审稿进一步明确,破产受理后,票据权利不因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而当然消灭,持票人可依法申报票据项下的对外债权。
需要提醒的是,申报时应提交票据原件、背书连续证明、拒付或承兑凭证等材料,便于管理人核对票据金额与权利归属。对账阶段务必保留送达回执,确保申报行为可追溯。
Q2:信用证项下单据被拒付,开证行破产时权利方如何依法追偿?
扬州外贸企业普遍使用信用证结算。若开证行破产,议付行、受益人的权利实现路径会受影响。二审稿强调,破产程序中信用证项下权利应当依法确认,权利方可依据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与破产财产清理规则,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
落到实操,企业应在银行发出拒付通知后及时核验单据瑕疵点,必要时通过仲裁或诉讼确认权利后再申报。依据《民法典》第579条,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权利方可据此主张票据或信用证项下的关键款项(《民法典》第579条)。
Q3:破产程序中,票据追索权是否受影响?
更换角度看,票据追索权在破产程序中仍受保护,但行使方式需要调整。二审稿规定,破产受理后,债权人可通过破产程序主张票据权利,票据追索不因破产受理而当然中止。持票人可在申报债权的同时,向其他前手追索,避免将权利完全锁定在单一债务人。
扬州服务业企业常见的回款问题是:上游以票据支付后,上游供应商又出现资金链紧张。实务中建议企业建立票据流转台账,记录背书、承兑、到期日与拒付节点,便于在破产程序中快速核对权利链条。
Q4:信用证欺诈例外在破产程序中如何适用?
信用证欺诈例外是实务中的难点。二审稿在征求意见中强调,若受益人存在欺诈行为,法院可依据相关证据裁定中止或终止信用证项下付款,权利方应审慎对待单据真实性。扬州贸易企业在外贸结算中,应避免为追求回款速度而放松单据审核。
若债务方已进入破产,权利方主张信用证项下权利时,应先向管理人提交书面催告,明确权利范围与金额依据,避免在破产财产分配中被认定为普通债权而降低受偿顺位。
Q5:企业如何提前做好票据与信用证的风险隔离?
说到底,预防优于事后维权。扬州制造与贸易企业可在结算链条中建立如下风控机制:
- 对重点客户开展资信调查,关注其是否涉及被执行、失信或经营异常信息
- 结算条款中明确票据到期日的权利主张方式与送达地址
- 信用证单据实行双人复核,避免单据瑕疵导致拒付
- 出现债务方经营恶化信号时,及时启动对账与保全程序
- 与银行、保理机构建立沟通机制,探索应收账款转让与融资路径
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728号),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依法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权利方可据此向主管部门投诉或依法主张权利(国务院令728号)。
结语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的征求意见,为票据与信用证结算场景下的债权维护提供了更清晰的制度预期。扬州制造、贸易与服务业企业应当在日常商账管理中强化对账、催告、保全与依法追偿的准备,避免因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而被动等待。遇到复杂结算纠纷,建议结合仲裁、诉讼与调解等多元路径,依法主张权利、提升回款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