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企业破产案件数量有所上升,债权人权益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202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进行二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涉及票据与信用证结算的债权人权益保护条款,引发了阳泉制造企业、贸易公司和服务企业的广泛讨论。
阳泉作为资源型转型城市,制造业、贸易与服务业交织发展,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普遍采用票据和信用证作为结算工具。一旦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权利方往往面临债权确认难、优先权不明确、回款周期长等现实困境。草案二审稿如何回应这些痛点?权利方又该如何提前布局?

Q1:票据持有人在债务方破产时,权利如何确认?
核心关注点:票据债权是否纳入破产债权申报范围,以及确认标准。
实务里,阳泉不少装备制造企业向下游客户交付设备后,常以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汇票结算部分货款。一旦购货方申请破产重整,票据持有人往往陷入两难:票据权利是否还能独立行使?会不会被归入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
草案二审稿明确,依法持有的票据权利属于破产债权申报范围,权利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需要提醒的是,票据债权的确认以"真实交易背景+合法持有"为双重前提,权利方应提前准备好合同、发票、交付凭证及票据流转记录,做到对账有据、申报有凭。
依据《民法典》第579条,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票据作为支付工具所承载的债权本质上属于金钱债权范畴,破产程序中对其实体权利的保护具有充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79条
Q2:信用证项下的权利方能否优先受偿?
核心关注点:信用证独立性与破产程序冲突时的处理规则。
阳泉不少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时,习惯以信用证作为结算手段。债务方一旦进入破产,权利方最担心的是:信用证开证行能否继续付款?权利方能否就信用证项下款项主张优先权?
草案二审稿提出,信用证独立付款义务不因开证申请人进入破产程序而当然中止,但管理人有权依法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实务中,权利方应关注三个节点:一是信用证是否已承兑,二是开证行是否收到符合要求的单据,三是破产受理时间是否在交单之前。落到实操,权利方在知悉债务方出现财务异常时,应及时与开证行沟通,锁定付款路径,避免单据滞留导致权利悬空。
Q3:草案对未到期债权的处理有何变化?
核心关注点:未到期票据、信用证项下债权的加速到期规则。
换个角度看,阳泉制造业企业之间的账期往往在60至180天不等,一旦债务方进入破产,大量未到期货款和票据面临"加速到期"问题。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破产申请受理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权利人可依法申报。
需要提醒的是,加速到期不等于全额兑现。权利方需同步关注利息计算截止点、折价补偿规则以及管理人审查期限,避免因申报逾期或材料不全导致权利落空。实务中,建议企业建立债权台账,对未到期货款提前预警、提前催告,为后续申报留出缓冲空间。
Q4:企业间贸易常见的票据追索权在破产程序中如何保障?
核心关注点:追索权行使路径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阳泉本地中小企业之间频繁采用票据流转方式回笼资金,形成多层背书链条。当出票人或前手进入破产,持票人能否行使追索权、向谁追索,是权利人最关心的问题。
草案二审稿提出,持票人可向任一前手行使追索权,包括已进入破产程序的前手,但其受偿顺序按破产债权规则处理。这意味着追索权本身不受影响,但实际回款比例取决于债务方的财产状况。实务中,权利方应优先向清偿能力较强的前手主张权利,同时做好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的准备,双轨并行方能最大化保护自身利益。
Q5:阳泉企业在草案征求意见背景下应如何提前布局商账管理?
核心关注点:事前风控与事后维权的组合策略。
说到底,破产法修订的深层意义在于倒逼企业加强事前风控。阳泉制造、贸易和服务企业应重点关注以下三项动作:
- 完善结算工具选择机制:对大额交易优先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降低商业承兑汇票和赊销比例;
- 建立债权预警台账:按客户维度跟踪票据到期日、信用证交单期限、应收账款账龄,发现异常及时启动催告程序;
- 提前锁定权利凭证:合同、发票、交付单据、对账确认函等应分类归档,确保破产申报时材料完整、链条清晰。
| 风险场景 | 预案要点 | 适用产业 |
|---|---|---|
| 债务方拟申请破产重整 | 提前申报票据债权,保留追索权 | 装备制造、煤炭贸易 |
| 信用证即将到期但开证申请人出现财务危机 | 联系开证行确认付款状态,评估交单风险 | 进出口贸易 |
| 多户连环背书票据涉及破产企业 | 优先向非破产前手追索,同步申报破产债权 | 商贸流通、服务业 |
需要强调的是,草案二审稿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最终条文以正式颁布为准。但权利方提前梳理债权、完善证据链、优化结算结构,始终是依法维权、稳妥回款的不二法门。阳泉企业若能结合本地产业特点,将商账管理嵌入日常经营流程,便能在复杂环境中掌握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