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与信用证结算场景下的实务应对
2024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聚焦债权人权利保护中的薄弱环节,其中票据与信用证结算相关条款的调整,引起杨浦区制造企业、外贸企业及物流服务商的高度关注。
杨浦区作为上海传统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区内企业广泛使用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进行跨区域结算。债务方一旦出现资金链紧张,票据拒付或信用证开证行拒付的情况时有发生,权利方的回款周期被被动拉长。

问一: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持票人还能行使票据追索权吗?
这是杨浦区贸易型企业最常咨询的问题。实务中,不少企业通过票据支付货款,一旦票据的出票人或背书人进入破产程序,持票人面临两难:票据权利是否因破产程序而中止?持票人能否继续向其他前手追索?
修订草案二审稿在债权申报与权利行使方面作出细化安排。根据草案相关条款,票据持票人在债务方破产程序中,可以依法申报债权,同时不放弃对其他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需要提醒的是,持票人应及时关注破产公告,避免因超期申报而影响权利实现。
从票据法原理来看,票据具有无因性和独立性特征。债务方破产并不导致票据关系自动消灭,持票人依然可以依据《票据法》向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等主张权利。实务操作中,建议持票人在收到破产受理通知后,第一时间对票据状态进行核查,确认票据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并同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杨浦某医疗器械贸易企业曾遇到类似情况:其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企业起初担心票据权利受影响,后在律师协助下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同时向承兑行主张票据权利,最终通过票据追索和破产债权申报双轨并行,完成了对外债权的合法主张。
问二:信用证开证行收到债务方破产申请后,开证行如何处理已开出的信用证?
信用证结算场景下,债务方破产对权利方的影响尤为直接。杨浦区的外贸企业和进出口服务商经常遇到这种情况:信用证已经开出,货物正在运输途中,此时开证申请人(即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开证行可能会以破产为由暂停兑付。
修订草案二审稿对破产程序中的合同履行问题作出规范。依据草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方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这一规则对信用证结算同样具有参考意义。
实务中,权利方需要关注以下要点:
- 信用证是否已经承兑。若开证行已承兑,则承兑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开证行不得以申请人破产为由拒付。
- 单据是否已经提交。权利方应确保单据严格符合信用证要求,避免因单证不符丧失议付权利。
- 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若开证行拒绝兑付,权利方可以凭已承兑的信用证向开证行主张权利,同时就基础交易项下的应收账款向债务方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换个角度看,信用证具有独立抽象性原则,这是保护权利方利益的重要法律屏障。权利方应当充分利用这一原则,在单据相符的前提下,坚定向开证行主张兑付权利,而非被动等待债务方破产程序的进展。
问三:修订草案对"取回权"的规定,对票据权利人有何影响?
取回权是破产程序中保护特定财产权利的重要制度。修订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取回权的行使条件和程序。
实务中,票据权利人能否行使取回权,取决于票据是否已经交付。若票据尚未交付,票据权利人原则上可以基于物权请求权主张取回;若票据已经交付,则转化为债权关系,权利人需通过债权申报途径实现权利。
杨浦区某制造企业曾因供应商破产导致已签发但未交付的票据被纳入破产财产,后经与管理人协商,最终通过折价补偿方式收回票据权利。这一案例提醒企业,票据管理应当做到账实相符、及时交付,避免因交付节点不清引发权属争议。
落到实操层面,企业应当建立票据台账管理制度,明确每张票据的签发日期、交付对象、交付方式及交付凭证,确保在发生争议时能够清晰证明票据权利的归属和流转过程。
问四:破产程序中的"重整"与"和解",对票据和信用证结算有何影响?
修订草案二审稿对重整程序和和解程序作出完善,这直接关系到权利方的回款预期。
重整程序启动后,债务方的经营活动可能继续,票据和信用证的兑付安排需要与管理人协调确认。若债务方在重整期间正常经营,原有票据和信用证的兑付节奏可能不受影响;若重整计划涉及债务调整,则权利方需要根据重整计划方案重新评估回款周期和金额。
和解程序下,债务方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原破产程序中止。权利方应密切关注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若债务方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权利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和解,并宣告债务方破产,重新申报债权。
说到底,重整和和解的本质是债务方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权利方在参与相关程序时,应当充分评估债务方的经营前景和偿债能力,理性选择接受重整计划还是坚持破产清算,避免因盲目妥协而损害自身合法权益。
问五:权利方如何提前防范票据与信用证结算的破产风险?
与其事后追偿,不如事前防范。杨浦区的企业在商账管理中,应当建立以下风险防控机制:
- 交易对手尽职调查。在签订贸易合同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渠道,查询交易对手的经营状况、涉诉情况及信用记录。
- 票据与信用证的审慎使用。对于信用状况不佳的交易对手,优先采用电汇或预付款方式,减少票据和信用证的敞口。
- 及时主张权利。发现交易对手出现经营风险信号,应立即启动对账程序,发送书面催告函,固定债权凭证,为后续可能的破产债权申报做好准备。
- 完善合同条款。在贸易合同中明确约定票据兑付期限、信用证开证条件及违约责任,为争议解决提供合同依据。
依据《民法典》第579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这一规定为权利方主张票据和信用证项下的权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权利人应当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的征求意见,体现了立法机关对债权人权利保护的重视。杨浦区的制造、贸易和服务业企业应当密切关注修订进展,结合本单位票据和信用证结算的实际场景,提前做好风险预案,确保在债务方出现经营危机时能够依法维权、及时主张权利。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适用请以官方发布的法律文本及司法机关的裁判观点为准。
实务提示:票据与信用证结算涉及多方当事人,法律关系相对复杂。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商账管理制度,加强对交易对手的动态监控,在发现风险信号时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为后续的依法追偿奠定基础。
相关法律依据参见:《民法典》相关条款(诉讼时效/违约责任/金钱债务履行)(权威出处,内容以官方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