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一家精密制造企业,去年把三台大型数控机床以融资租赁方式交付给某区重点建设项目使用,合同总额187万元。项目竣工后,发包方以资金链紧张为由,对关键款项迟迟不予结算。企业负责人发现,传统的普通债权路径周期长、清偿顺位靠后,于是咨询专业商账管理机构,能否援引建工解释二,把设备租赁费纳入优先受偿范围。

这个案例并非孤例。杨浦区聚集了大量智能制造、现代贸易和科技服务企业,不少企业会以设备租赁、动产抵押、分期供货等方式参与建设工程。一旦项目端出现流动性压力,对外债权便面临长期挂账风险。换个角度看,建工解释二对优先受偿权范围的细化,为这类企业打开了新的依法维权路径。
一、案例拆解:设备租赁费能否"优先"?
先还原这家杨浦制造企业的完整经历。
2023年6月,企业与某建工总承包方签订《大型设备租赁合同》,约定提供五轴联动数控机床三台,月租金合计7.8万元,租期至2024年6月届满,租赁期满设备返还。2024年7月,项目进入竣工结算阶段,总包方以"发包方未全额支付工程款"为由,拖欠租金累计187万元。
企业前期尝试过常规手段:多次发函催告、上门对账、协商分期,均未取得实质性回款。总包方口头承诺"年底一定结清",但到了年底再次失联。此时企业面临两难——走普通诉讼,即便胜诉,执行阶段也面临总包方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困境;不走诉讼,187万元应收账款只能长期挂账。
实务里,这类困境的核心不在于"能不能主张权利",而在于"主张权利的顺位在哪里"。
转机出现在企业委托专业商账管理团队后。团队梳理合同关系时发现:设备虽然以"租赁"名义签约,但实际服务于项目主体结构施工,且租赁合同经总包方确认,已纳入项目设备台账。这意味着,设备租赁费在性质上可能与"为建设工程支出的费用"存在关联。
二、建工解释二如何影响权利定位?
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对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依据《民法典》第579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这为租金类债权的司法主张提供了基础法律依据,但优先受偿权的关键在于——你能否进入"优先顺位"。
建工解释二第三条明确,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可以主张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内受偿。实务里,这里的"损失"是否涵盖设备租赁费,需要结合以下三个维度判断:
- 设备是否实际用于建设工程——若租赁设备仅用于临时周转或非本项目,难以纳入优先范围;若设备直接参与主体结构施工,纳入可能性显著提升。
- 合同相对性如何突破——设备通常由供应商或租赁方与总包方签约,而非直接与发包方签约。建工解释二对实际施工人权利的确认,为租赁方通过总包方主张权利提供了间接路径。
- 价款性质的认定——如果设备租赁费在工程结算中被确认为"工程直接费用"或"措施项目费",纳入优先受偿范围的概率更高。
需要提醒的是,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有严格的时间窗口。依据《民法典》第188条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权利方应在法定期间内主张,避免因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三、杨浦企业的实操路径
回到案例,这家制造企业最终选择了"商账管理+诉讼保全+优先权主张"的组合策略。落到实操,可以拆解为五个步骤:
- 对账固化——第一时间与债务方书面确认欠款金额、欠款事由、付款期限,保留邮件、对账单、会议纪要等证据链。杨浦区部分贸易企业在此环节缺失书面确认,导致后续主张权利时证据不足。
- 权利性质研判——委托专业团队分析租赁合同与工程合同的关联性,判断设备租赁费是否具备纳入优先受偿范围的事实基础。
- 保全先行——在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债务方名下银行账户或不动产。实务里,很多权利方因未及时保全,导致胜诉后"执行不能"。
- 优先权主张——在诉讼中明确提出优先受偿请求,并附具设备用于建设工程的证据材料。
- 调解与折价补偿——若债务方确有还款意愿但短期流动性紧张,可协商分期还款或折价补偿方案,通过法院调解书固定,兼具强制执行力。
| 路径 | 适用场景 | 时间成本 | 成功概率 |
|---|---|---|---|
| 催告+协商 | 欠款金额小、债务方配合度高 | 1-2个月 | 中等 |
| 诉讼+保全 | 欠款金额大、债务方资产明确 | 6-12个月 | 较高 |
| 仲裁 | 合同有仲裁条款 | 4-8个月 | 较高 |
| 调解+折价补偿 | 双方均有和解意愿 | 2-4个月 | 视情况而定 |
杨浦区的制造企业和贸易公司,在日常商账管理中,建议在合同签订阶段就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管辖法院及优先权主张条款,从源头降低后续依法追偿的成本。
四、常见误区需要避开
实务中,不少杨浦企业存在以下认知偏差:
- "设备租赁和工程款是两回事"——若设备实际用于建设工程,且经结算确认为工程费用,存在纳入优先范围的可能,不能一概而论。
- "诉讼赢了就能拿到钱"——胜诉不等于回款,保全措施的及时性直接决定执行效果。
- "慢慢等对方有钱了再要"——诉讼时效和优先权行使期间都有法定期限,拖延可能导致权利丧失。
- "口头承诺可以代替书面确认"——商账管理讲究证据为王,口头承诺在法庭上几乎无法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五、结语
杨浦区作为上海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重要集聚区,企业对外债权管理面临独特挑战。建工解释二落地后,设备租赁费等款项的优先受偿空间有所拓展,但权利的实现仍依赖专业的商账管理能力和系统的依法维权策略。
说到底,与其在项目端出现流动性危机后被动应对,不如在日常业务中做好合同设计、对账确认和权利保全的前置工作。早一天布局,多一分主动。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第579条:https://flk.npc.gov.cn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https://www.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