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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征求意见债权人关注什么

近日,《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场关注度持续攀升。对于新疆地区的制造、贸易与服务类企业而言,草案中涉及债权申报、票据权利保护、信用证结算安排等条款,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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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征求意见债权人关注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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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场关注度持续攀升。对于新疆地区的制造、贸易与服务类企业而言,草案中涉及债权申报、票据权利保护、信用证结算安排等条款,直接关系到日常经营中的回款安全与风险管控。本文聚焦票据与信用证结算场景,以问答形式梳理债权人最为关心的五大实务问题。

实务图示


一、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持票人还能主张票据权利吗?

这是实务中最常见也最棘手的问题。以新疆某纺织企业为例,其上游供应商因经营困难进入破产程序,该企业手中仍持有对方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尚未到期。此时,持票人是否可以继续行使追索权?

答案是:可以,但需注意程序安排。依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方的债务清偿将纳入统一破产程序处理。持票人应当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票据债权,同时注意票据权利的行使期限。若票据已逾期,持票人可在破产程序中主张票据金额及相应利息。

需要提醒的是,票据权利与破产债权申报之间存在时间节点的衔接问题。实务中建议:

  1. 在获悉债务方可能进入破产程序后,尽快完成票据提示付款或追索通知
  2. 及时向破产管理人提交票据债权申报材料
  3. 对未到期票据,关注是否可以主张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
依据《民法典》第579条,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债务方不能以进入破产程序为由拒绝支付票据金额。《民法典》第579条

二、信用证项下的应收账款,在破产程序中如何保障?

新疆作为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边境贸易企业广泛使用信用证进行结算。当进口方或出口方进入破产程序,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如何处理?

这一问题涉及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与破产程序的冲突。实务中需区分不同情形:

情形一:开证行已承兑信用证款项

若开证行已经对信用证项下汇票进行承兑,则承兑行对持票人负有绝对付款义务。此时,即便申请人(进口方)进入破产程序,持票人仍可向承兑行主张付款。破产管理人不得以申请人破产为由对抗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

情形二:信用证尚未议付或款项未到账

若信用证项下单据已提交但款项尚未到账,权利方应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供信用证正本、单据复印件、议付记录等材料。实务中,新疆某边贸企业曾遭遇进口方破产导致信用证款项悬空,最终通过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并主张权利,成功确认了债权。


三、债务方破产前恶意转移资产,权利人如何应对?

这是新疆制造企业与贸易商最担心的问题之一。某食品加工企业与下游经销商存在长期应收账款,经销商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将主要资产无偿转让给关联方,权利人如何依法维权?

草案二审稿对撤销权制度进行了完善,赋予债权人更充分的救济途径:

  • 破产受理前一年内的无偿转让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 破产受理前一年内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的行为:管理人可请求撤销并追回财产
  • 对个别债权人的偏颇性清偿:管理人可依法撤销

实务操作中,权利方应重点关注:

  1. 收集债务方在破产受理前一年内的资产转移证据
  2. 向破产管理人提交书面撤销权行使申请
  3. 若管理人怠于行使撤销权,可依法请求法院指定代表人提起诉讼
依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管理人对债务方破产受理前的不当处置行为享有撤销权,旨在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益。最高人民法院诉讼与执行程序

四、票据和信用证债权,与普通破产债权在清偿顺序上有何区别?

这是债权人最为关切的核心问题。实务中,部分企业误认为所有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清偿顺序相同,实则不然。

债权类型清偿顺序说明
票据债权(已承兑)优先受偿承兑行负有绝对付款义务,不受破产程序限制
信用证项下已议付债权优先受偿开证行付款后,议付行享有独立请求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就担保物优先受偿需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并确认担保效力
普通破产债权按比例清偿包括未到期应收账款、服务费等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票据债权之所以能够优先受偿,核心在于票据的无因性特征——票据关系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持票人的权利不因债务方经营状况变化而受影响。


五、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与债务方达成和解或重整方案,对票据和信用证权利有何影响?

草案二审稿对重整程序中的债权保护作出了进一步细化。实务中,部分企业担心一旦债务方进入重整程序,其手中持有的票据或信用证款项将无法实现。

实际情况是:

  • 重整期间,票据权利不受影响:持票人仍可依法向承兑行或付款人主张票据权利
  • 信用证独立结算原则继续适用:开证行的付款义务不因申请人进入重整而中止
  • 和解协议对票据权利无约束力:债务方与部分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不能对抗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728号),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这一规定对新疆中小企业尤为重要。当债务方以进入破产程序为由拖延支付时,权利方可援引相关条款主张权利。


结语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的征求意见,为债权人保护制度带来了积极变化。对于新疆地区的制造、贸易与服务企业而言,票据与信用证作为重要的结算工具,其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将直接提升企业回款安全。建议企业在日常商账管理中,重点关注债务方的经营动态,及时完成票据提示与债权申报,必要时借助专业力量依法追偿,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应收账款实务问答

关于欠款回收,您可能想了解

应收账款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算(《民法典》第188条)。时效届满会影响胜诉权,建议尽早催收、留存证据,必要时以律师函等方式中断时效。

对方拖欠货款,法律依据是什么?

对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等金钱债务的,可依据《民法典》第579条请求其支付;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依第577条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还受《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约束。

协商无果,如何依法追偿?

通常路径为:书面催收 → 律师函 → 诉讼或仲裁 → 申请强制执行(查封、冻结、划扣财产)。胜诉后应在二年内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46条)。

找不到债务人或财产怎么办?

可借助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找财产线索,申请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确有需要时,可通过公告送达、悬赏举报等合法方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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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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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支付令

第二百二十一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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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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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法条仅供参考,具体案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建成法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所有处置手段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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