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场关注度持续攀升。对于新疆地区的制造、贸易与服务类企业而言,草案中涉及债权申报、票据权利保护、信用证结算安排等条款,直接关系到日常经营中的回款安全与风险管控。本文聚焦票据与信用证结算场景,以问答形式梳理债权人最为关心的五大实务问题。

一、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持票人还能主张票据权利吗?
这是实务中最常见也最棘手的问题。以新疆某纺织企业为例,其上游供应商因经营困难进入破产程序,该企业手中仍持有对方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尚未到期。此时,持票人是否可以继续行使追索权?
答案是:可以,但需注意程序安排。依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方的债务清偿将纳入统一破产程序处理。持票人应当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票据债权,同时注意票据权利的行使期限。若票据已逾期,持票人可在破产程序中主张票据金额及相应利息。
需要提醒的是,票据权利与破产债权申报之间存在时间节点的衔接问题。实务中建议:
- 在获悉债务方可能进入破产程序后,尽快完成票据提示付款或追索通知
- 及时向破产管理人提交票据债权申报材料
- 对未到期票据,关注是否可以主张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
依据《民法典》第579条,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债务方不能以进入破产程序为由拒绝支付票据金额。《民法典》第579条
二、信用证项下的应收账款,在破产程序中如何保障?
新疆作为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边境贸易企业广泛使用信用证进行结算。当进口方或出口方进入破产程序,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如何处理?
这一问题涉及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与破产程序的冲突。实务中需区分不同情形:
情形一:开证行已承兑信用证款项
若开证行已经对信用证项下汇票进行承兑,则承兑行对持票人负有绝对付款义务。此时,即便申请人(进口方)进入破产程序,持票人仍可向承兑行主张付款。破产管理人不得以申请人破产为由对抗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
情形二:信用证尚未议付或款项未到账
若信用证项下单据已提交但款项尚未到账,权利方应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供信用证正本、单据复印件、议付记录等材料。实务中,新疆某边贸企业曾遭遇进口方破产导致信用证款项悬空,最终通过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并主张权利,成功确认了债权。
三、债务方破产前恶意转移资产,权利人如何应对?
这是新疆制造企业与贸易商最担心的问题之一。某食品加工企业与下游经销商存在长期应收账款,经销商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将主要资产无偿转让给关联方,权利人如何依法维权?
草案二审稿对撤销权制度进行了完善,赋予债权人更充分的救济途径:
- 破产受理前一年内的无偿转让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 破产受理前一年内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的行为:管理人可请求撤销并追回财产
- 对个别债权人的偏颇性清偿:管理人可依法撤销
实务操作中,权利方应重点关注:
- 收集债务方在破产受理前一年内的资产转移证据
- 向破产管理人提交书面撤销权行使申请
- 若管理人怠于行使撤销权,可依法请求法院指定代表人提起诉讼
依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管理人对债务方破产受理前的不当处置行为享有撤销权,旨在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益。最高人民法院诉讼与执行程序
四、票据和信用证债权,与普通破产债权在清偿顺序上有何区别?
这是债权人最为关切的核心问题。实务中,部分企业误认为所有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清偿顺序相同,实则不然。
| 债权类型 | 清偿顺序 | 说明 |
|---|---|---|
| 票据债权(已承兑) | 优先受偿 | 承兑行负有绝对付款义务,不受破产程序限制 |
| 信用证项下已议付债权 | 优先受偿 | 开证行付款后,议付行享有独立请求权 |
|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 就担保物优先受偿 | 需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并确认担保效力 |
| 普通破产债权 | 按比例清偿 | 包括未到期应收账款、服务费等 |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票据债权之所以能够优先受偿,核心在于票据的无因性特征——票据关系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持票人的权利不因债务方经营状况变化而受影响。
五、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与债务方达成和解或重整方案,对票据和信用证权利有何影响?
草案二审稿对重整程序中的债权保护作出了进一步细化。实务中,部分企业担心一旦债务方进入重整程序,其手中持有的票据或信用证款项将无法实现。
实际情况是:
- 重整期间,票据权利不受影响:持票人仍可依法向承兑行或付款人主张票据权利
- 信用证独立结算原则继续适用:开证行的付款义务不因申请人进入重整而中止
- 和解协议对票据权利无约束力:债务方与部分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不能对抗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728号),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这一规定对新疆中小企业尤为重要。当债务方以进入破产程序为由拖延支付时,权利方可援引相关条款主张权利。
结语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的征求意见,为债权人保护制度带来了积极变化。对于新疆地区的制造、贸易与服务企业而言,票据与信用证作为重要的结算工具,其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将直接提升企业回款安全。建议企业在日常商账管理中,重点关注债务方的经营动态,及时完成票据提示与债权申报,必要时借助专业力量依法追偿,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