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发市场主体广泛关注。对于以票据、信用证为主要结算工具的新余制造企业、商贸企业及服务机构而言,此次修法动向直接关系到对外债权的安全边界与依法维权路径。本文聚焦结算场景,梳理债权人最为关切的五个实务问题。

一、票据持票人在破产程序中如何主张权利?
实务场景:新余某光伏组件企业向本地贸易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后开票方进入破产程序。持票人能否直接要求付款?
依据草案二审稿精神,票据权利具有独立性。持票人应在法院公告期内申报债权,同时可依据《票据法》向承兑行主张付款请求权。需提醒的是,若票据尚未到期,部分法院可能要求等待破产程序终结后再行主张。建议权利方提前准备票据原件、背书记录及交易合同,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债权梳理与申报。
二、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在破产中是否受影响?
实务场景:新余某钢铁企业通过信用证进口设备,开证行已承兑但买方企业拟进入破产程序,卖方能否直接要求开证行付款?
信用证遵循“独立抽象”原则,开证行的付款义务不因基础交易纠纷或买方破产而当然免除。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机构结算义务的稳定性。实务中,卖方应确保交单相符,直接向开证行提示付款;若开证行以买方破产为由拒付,可依据《民法典》第579条及信用证国际惯例主张权利。详细规定可参考全国人大官方网站。
三、已承兑汇票的债权性质如何认定?
实务场景:新余某商贸公司持有已获银行承兑的汇票,承兑银行随后被申请破产,持票人债权性质如何界定?
已承兑汇票的付款请求权属于金钱债权,在破产程序中通常列为普通债权。但需注意,若票据权利已通过追索权链条转移,实际权利方应核实自身是否具备合法持票人身份。草案强调保护善意持票人权益,建议权利方及时与承兑行、前手背书中进行沟通,固定债权凭证。
四、破产受理后未到期债权如何处理?
实务场景:新余某服务企业向债务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账期3个月,破产申请受理后货款尚未到期,权利方能否要求提前清偿?
依据草案二审稿及相关司法解释,破产申请受理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权利方可据此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对于票据类债权,即使付款日在破产受理之后,持票人也可提前介入程序。需注意的是,申报时应注明债权金额、到期日及依据,避免因材料不全影响清偿顺位。
五、债权人实务操作建议有哪些?
针对新余制造、贸易与服务业企业常见的回款风险,建议从以下环节强化商账管理:
- 事前预防:合同中明确结算方式、票据类型及争议解决条款,优先选用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
- 事中跟踪:建立应收账款台账,对到期票据设置提前提示付款机制,避免集中违约;
- 事后应对:一旦债务方出现破产征兆,及时通过保全、催告等方式固定权利,必要时启动调解或诉讼程序;
- 专业协作:委托熟悉破产法与结算业务的律师团队,确保债权申报、会议表决、资产分配等环节合规高效。
说到底,破产程序中的权利主张,核心在于“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响应及时”。新余企业可结合自身产业特点,将票据与信用证风险纳入常态化风控体系,实现依法维权与商业合作的双赢。
附:相关法规指引
- 《民法典》第579条: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 全国人大法律库
- 《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债权申报、未到期债权处理等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诉讼与执行程序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