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作为豫北重要的制造业与商贸枢纽,牧原、天隆、华兰生物等龙头企业带动的供应链网络日益密集,票据结算与信用证贸易在这里是常态。一旦上游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权利方的应收账款往往面临停滞。近日,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实务界对其中涉及票据追索权、信用证结算、债权认定等条款高度关注。落地到新乡制造与贸易企业的日常经营,这些修订意味着什么?

Q1:债务方破产重整期间,持票人还能主张票据权利吗?
这是新乡中小企业最担心的问题。实务中,很多供应商接受承兑汇票作为结算工具,一旦开票方或承兑方进入重整,票据权利是否还能正常行使?
修订草案二审稿对重整期间债务人财产保护作了更细致的规定,但同时也强调对合法债权的保护。从票据法角度看,持票人的追索权并不因债务方进入重整程序而当然消灭。关键是及时申报债权、依法主张权利。
实务建议:
- 票据到期前发现债务方有破产风险,应提前启动对账与催告程序
- 重整受理后至债权申报截止前,务必向管理人申报票据债权
-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及时行使追索权,保留操作记录
Q2:信用证项下权利方如何确保回款安全?
新乡平原新区、新乡高新区聚集了大量进出口贸易企业,信用证结算占比高。债务方破产时,信用证开证行、议付行的责任边界往往成为争议焦点。
修订草案二审稿在债权认定方面更加明确,对于具有独立性特征的信用证权利,实务中通常认为不应简单适用破产抵销或冻结规则。权利方应当:
- 在信用证到期前关注开证行资信变化
- 破产受理后及时向管理人申报信用证项下债权
- 与银行保持沟通,确认是否触发信用证止付条款
依据《民法典》第579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票据与信用证本质上都是金钱债权,权利方依法主张回款具有充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79条
Q3:破产受理后,已经到期的应收账款如何处理?
这是新乡制造企业普遍关心的问题。一家新乡食品加工企业与上游供应商约定60天账期,供应商刚把票据贴现,债务方就进入破产程序,这笔钱还能拿回来吗?
修订草案二审稿对破产受理后的债权申报期限、债权确认程序作了优化。对于已到期债权,权利方应在法院公告的申报期内及时申报。对于未到期债权,草案明确视为到期,这有利于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时间节点提醒:
| 阶段 | 权利方动作 |
|---|---|
| 破产申请受理前 | 完成对账,固定债权凭证 |
| 法院公告期内 | 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
| 债权确认异议期 | 对管理人不认可的债权可提起诉讼 |
| 重整计划执行期 | 按确认金额主张回款 |
Q4:票据追索权与破产债权申报能否并行?
很多新乡企业财务负责人有一个困惑:既然债务方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持票人到底应该走票据追索,还是走破产债权申报?
实务中,这两条路径并不矛盾。票据追索权是持票人的法定权利,不因破产程序而丧失。但权利方需要注意:
- 若已通过票据追索获得部分清偿,应在破产债权申报中扣除已受偿部分
- 若票据债权未获足额清偿,可就差额部分继续参与破产分配
- 重整期间,票据追索权的行使可能受到一定限制,应及时与管理人沟通
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立法精神看,国家持续强化对中小企业应收账款的保护。《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修订草案二审稿在此背景下出台,有利于为票据与信用证结算提供更稳定的制度预期。
Q5:新乡制造与服务企业如何提前防范破产风险?
与其事后追偿,不如事前防范。针对新乡制造业账期长、贸易业票据多的特点,权利方应建立商账管理体系:
第一,客户资信动态监测。 对主要债务方定期查询工商信息、司法风险、失信记录,发现异常及时预警。
第二,结算方式多元化。 避免过度依赖单一票据类型,合理搭配电汇、信用证、保函等工具,分散回款风险。
第三,合同条款精细化。 在采购与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管辖法院、债权申报配合义务,为依法追偿预留空间。
第四,及时启动法律程序。 一旦发现债务方有破产迹象,应尽早采取财产保全、债权申报等措施,避免错过关键节点。
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权利方务必在法定时效内主张权利,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债权受损。《民事诉讼法》第246条
结语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的征求意见,为新乡乃至全国企业的商账管理提供了新的制度参考。票据与信用证结算作为供应链金融的重要工具,其权利保护机制的完善,直接关系到中小企业现金流安全。建议新乡制造、贸易与服务企业密切关注修法进展,结合《民法典》《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规定,建立健全应收账款管理体系,做到风险早识别、权利早主张、回款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