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乌海本地的制造、贸易与服务类企业都在密切关注。对依靠票据与信用证结算的企业而言,草案中的若干调整直接关系到对外债权能否顺利实现。下面围绕5个实务问题,逐一拆解。

1. 票据持票人在破产程序里,权利怎么保护?
核心关注点:票据追索权是否纳入破产债权申报范围,以及能否在重整期间继续行使。
实务里,乌海不少制造企业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回款工具。一旦票据的出票人或承兑方进入破产程序,持票人最担心的是"票已到期,钱却拿不到"。草案二审稿强调了对票据权利的保护倾向,明确持票人可依法申报债权,并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主张优先处理。
需要提醒的是,票据权利的实现存在一个时间窗口:
- 票据到期前进入破产程序的,持票人可提前申报
- 票据到期后债务人破产的,持票人应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
- 重整计划涉及票据债务的,需关注重整方案中对票据权利的安排
乌海某化工贸易企业曾遇到承兑方破产导致数百万元票据悬空的情况。后来通过及时申报债权、参与债权人会议,最终在重整计划中获得了分期兑付的安排。
2. 信用证项下的权利,在破产中怎么主张?
核心关注点:开证行或申请人破产时,受益人能否继续主张信用证项下款项。
乌海部分贸易企业使用信用证进行跨区域交易结算。当开证申请人进入破产程序,信用证受益人最关心的问题是:已提交的单据能否顺利获付,开证行的付款义务是否因破产而中止。
草案二审稿对信用证独立性问题有所回应——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在破产程序中仍应得到尊重,开证行的付款义务不因申请人破产而自动消灭。但实务操作中,受益人需要注意:
- 及时确认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要求
- 在破产程序中申报相关债权
- 关注开证行是否已对外付款,避免重复主张
依据《民法典》第579条,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属于典型的金钱债务,权利方有权依法主张。《民法典》第579条
3. 破产债权申报的期限和方式有什么新要求?
核心关注点:申报期限是否延长,申报方式是否更便捷。
草案二审稿对债权申报程序作了优化,明确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确定债权申报期限,且申报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这对乌海的企业来说是个利好——之前有些企业因申报期限过短,错过了申报时机。
实务建议:
- 收到破产公告后,第一时间核对债权金额和凭证
- 票据和信用证项下债权需准备完整单据(票据复印件、背书记录、信用证正本、交单凭证等)
- 对债权金额有争议的,可在申报时注明并保留诉讼权利
乌海市海勃湾区一家服务型企业曾因申报期限紧张,导致数千元的应收账款未能及时申报。后来企业专门设置了破产债权申报的预警机制,在收到类似公告后三日内启动内部核查。
4. 重整计划中,票据和信用证债权如何处理?
核心关注点:重整计划对这类债权是否有差异化安排?
草案二审稿强调重整计划应当公平对待各类债权。对于票据和信用证债权,实务中常见的处理方式包括:
| 处理方式 | 适用场景 | 企业关注点 |
|---|---|---|
| 全额现金清偿 | 债权金额不大、债务人有一定偿债能力 | 清偿期限和方式 |
| 分期清偿 | 债务方资金紧张但经营有望恢复 | 分期时间表、违约条款 |
| 债转股 | 债权人同意转为股权 | 转股价格和比例 |
| 第三方受让 | 有投资人愿意接盘 | 受让方资质和支付能力 |
乌海某制造企业在重整程序中,最终通过"分期清偿+第三方担保"的方式实现了票据债权的回收,比直接清算获得了更高的回款比例。
5. 破产受理后,债权人还能不能走诉讼或仲裁?
核心关注点:个别执行程序是否中止,诉讼和仲裁如何衔接。
这是乌海企业最关心的问题之一。草案二审稿明确,破产受理后,针对债务人的个别诉讼和仲裁程序应当中止,债权人应通过破产程序主张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能等"——债权人可以:
- 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 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 对管理人的审查结果有异议时,可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 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关注债务人的履约情况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债务人存在恶意转移资产、虚构债务等行为,债权人有权向管理人或法院反映,必要时可依法主张权利。
乌海的企业在票据与信用证结算中积累的对外债权,是企业运营的重要资产。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的征求意见,为完善债权保护机制提供了契机。企业应当主动了解新规动态,提前做好商账管理安排,依法维权,确保关键款项在复杂商业环境中得到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