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引发市场广泛关注。对于以中小民营企业为主体的温州商界而言,这次修法不仅关系到债务人企业的重生路径,更直接影响每一位债权人——尤其是持有商业汇票、信用证结算凭证的权利方——能否在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后,依法实现对外债权。
温州作为民营经济活跃地区,电子信息、装备制造、跨境电商等主导产业高度依赖票据与信用证结算。一旦交易对手陷入经营困境,权利方往往面临申报不及时、权利性质模糊、清偿顺位靠后等现实困境。本次修法草案在债权人保护方面有哪些突破?票据与信用证债权人应如何提前布局?

以下结合温州产业实务,以问答形式梳理债权人最关心的五个问题。
一、票据持票人在破产程序中如何主张权利?
核心关切:债务方一旦进入破产程序,手中的商业汇票还能不能兑付?
实务中,温州乐清、瑞安一带的装备制造企业常以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作为结算工具。当付款人进入破产程序,票据持票人应当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草案二审稿明确,票据追索权属于可申报债权范围,且持票人有权就未获兑付的票面金额及利息主张权利。
需要提醒的是,票据权利具有独立性。即便基础交易合同存在争议,只要票据形式完备、背书连续,持票人仍可依法主张票据权利。实务里建议权利方在债务方出现经营异常信号时,尽快完成对账并固定票据原件,避免因票据遗失或过期导致权利减损。
依据《民法典》第579条,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这一原则在破产程序中同样适用,持票人的票据债权属于金钱债权范畴,依法享有相应清偿顺位。
二、信用证项下债权如何申报与保护?
核心关切:跨境电商收汇依赖信用证,对方破产后信用证权益怎么处理?
温州鹿城、瓯海一带的跨境电商企业广泛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当开证行或买方进入破产程序,受益人往往不知如何处置已开立的信用证项下权利。
草案二审稿细化了信用证债权的申报规则:受益人可就信用证项下未结清款项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若信用证已兑付部分款项,仅就未兑付余额申报。实务操作建议权利方准备以下材料:信用证正本及全部修改通知书、全套单据副本、银行交单记录、往来函电。这些材料将直接影响债权金额的确权。
换个角度看,信用证具有独立性原则,即便买方破产,开证行的付款义务并不当然消灭。权利方可同时向开证行主张信用证项下权利,也可向买方申报破产债权,形成双重保护。
三、破产受理后,票据追索权是否受影响?
核心关切:债务方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后,持票人还能不能行使追索权?
这是温州中小企业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不少企业担心,一旦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手中的票据就变成了"废纸"。
草案二审稿明确区分了破产受理前后的权利行使路径。破产受理前,持票人可正常行使追索权;破产受理后,持票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而非通过普通诉讼程序单独追偿。但需要注意的是,票据保证人的责任不因主债务人破产而免除,权利方可向票据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清偿后可再向管理人申报。
落到实操,温州电子元件企业遇到下游客户破产时,应第一时间核查票据是否有保证人、出票人是否为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的清偿顺位通常高于商业承兑汇票,权利方需针对性制定不同的主张权利策略。
四、温州中小企业的对外债权如何确权?
核心关切:没有合同、没有对账单,怎么证明自己的债权?
温州大量中小微企业交易习惯较为灵活,部分业务仅凭口头约定或微信沟通,票据与信用证之外还存在大量普通应收账款。债务方破产时,这类权利方往往因证据不足而难以确权。
草案二审稿强化了债权申报的举证规则,鼓励管理人接受多种形式的债权证明材料。实务建议权利方从以下维度提前完善证据链:
- 对账记录:定期与债务方进行书面对账,留存对账单原件
- 结算凭证:银行流水、汇款回单、发票等财务凭证
- 沟通记录:微信、邮件等往来记录,尤其是债务方确认欠款的内容
- 第三方证明:物流公司运单、仓储单据等辅助证据
需要提醒的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债权申报受诉讼时效约束,权利方应关注时效期间,避免因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丧失。
五、破产程序中债权清偿顺序如何确定?
核心关切:自己的债权排在第几位?能拿回多少比例?
清偿顺位直接决定权利方能收回多少关键款项。草案二审稿在现行法框架基础上,对债权分类与清偿顺序作了进一步细化。
| 债权类型 | 清偿顺位 | 说明 |
|---|---|---|
| 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 第一顺位 | 优先从破产财产中随时清偿 |
| 职工债权 | 第二顺位 | 工资、社保、补偿金等 |
| 税收债权 | 第三顺位 | 欠缴税款 |
| 普通破产债权 | 第四顺位 | 含票据债权、信用证债权、应收账款 |
| 劣后债权 | 第五顺位 | 惩罚性赔偿、滞纳金等 |
实务里,票据债权和信用证债权一般归入普通破产债权。但权利方应关注是否存在担保物权——若有财产担保,可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温州不少装备制造企业以应收账款或票据向银行质押融资,这类权利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别除权,清偿顺位优于普通债权人。
结语:提前布局,依法维权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破产制度向更加精细化、公平化的方向迈进。对于温州企业的权利方而言,修法带来的不仅是制度层面的利好,更是对日常商账管理的提醒——规范结算方式、完善证据留存、及时主张权利,才是防范破产风险的长久之策。
说到底,破产程序中的债权实现,考验的是权利方平时的合规功底。票据与信用证作为温州企业常用的结算工具,其债权保护机制值得每位企业家深入了解。依法追偿、科学管理,方能在风云变幻的市场环境中守住企业现金流的生命线。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579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https://flk.npc.gov.cn
- 《民事诉讼法》第246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https://flk.np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