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引发市场广泛关注。作为西南边陲的商贸重镇,文山的企业在票据与信用证结算领域积累了大量应收账款与对外债权,破产程序的规则变化直接关系到每一笔款项的兑现效率。说到底,债权人最关心的就是:自己的钱能不能按时拿回来、按什么顺序拿回来、以及拿回来的概率有多大。

实务里,文山不少制造企业、贸易公司与服务业商家经常面临这样的困局:客户拖欠货款、票据到期兑付困难、信用证结算环节出现争议,一旦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权利方往往手足无措。本次修法草案二审稿在债权人保护方面有不少调整,以下五个问题,是文山企业最需要搞清楚的。
一、票据持票人在破产程序中,权利顺位有没有变化?
很多文山制造企业习惯用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结算货款。债务方一旦申请破产,票据权利如何主张,是实务中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票据追索权与破产债权申报的衔接规则。持票人可以在破产程序启动后,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票据债权,同时保留对前手的追索权。需要提醒的是,票据权利与一般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存在差异——票据持票人的权利主张,通常优先于普通无担保债权。
落到实操层面,文山某贸易公司曾持有债务人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85万元。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后,该公司及时向管理人申报票据债权,最终在第一次分配中获得了较高比例的清偿。
二、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能否在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
文山作为面向东盟的贸易窗口,不少企业通过信用证方式开展进出口结算。信用证具有独立性和单据性特征,一旦开证申请人破产,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如何处理,是跨境贸易债权人的核心关切。
草案二审稿在信用证独立付款原则与破产程序的协调方面作出细化规定。开证行或议付行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请求权,原则上不受申请人破产程序的影响,权利方可以依据信用证的独立付款规则,直接主张款项兑付。
换个角度看,信用证的独立性是国际贸易结算的基石,修法草案二审稿对这一原则的尊重,意味着文山从事边贸的企业在信用证结算中的风险敞口有望进一步压缩。
三、破产抵销权如何行使?文山企业对账实务需要注意什么?
在制造与贸易行业中,权利方与债务方往往存在双向往来,一方既欠对方货款,对方也欠自己款项。破产抵销权的行使规则,直接影响企业实际可收回金额。
草案二审稿对破产抵销权的行使条件作了进一步明确:抵销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方享有到期债权的,可以依法向管理人主张抵销。实务中,文山不少企业因为对账不及时,错过了申报抵销权的机会,导致应收账款未能充分实现。
需要提醒的是,行使抵销权有严格的时间窗口。权利方应当在法院指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提交书面抵销申请,并附具对账凭证、结算单据等证据材料。
四、债务人财产范围如何界定?票据与信用证资产能否被纳入?
债务人财产的认定范围,直接关系到全体债权人的可分配资源。文山一些制造企业的生产设备、库存商品、应收账款,以及持有的票据和信用证权益,是否都属于破产财产,是企业普遍关心的问题。
草案二审稿在债务人财产范围的界定上,明确了以下规则: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均为债务人财产。票据权利与信用证权益,原则上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范围,但权利方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主张优先权或取回权。
依据《民法典》第579条,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民法典》相关条文的立法精神,在破产程序中同样体现为对债权人合法债权的平等保护。
五、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如何强化?
草案二审稿在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设置方面有所加强。债权人会议可以对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财产变价方案等事项进行表决,债权人委员会则有权监督破产程序的推进。
文山某服务业企业负责人反映,过去在债务方破产程序中,权利方往往处于信息劣势,对财产处置方案缺乏话语权。修法草案二审稿强化了债权人委员会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有利于企业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落到实操层面,文山企业作为债权人时,建议做到以下几点:
- 及时申报债权:在法院公告的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提交完整的债权申报材料,包括合同、发票、对账单、票据复印件等;
- 积极行使抵销权:如与债务方存在双向往来,及时向管理人提出书面抵销申请;
- 参与债权人会议:对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必要时可推选代表进入债权人委员会;
- 保留追索路径:票据持票人应同时保留对前手及出票人的追索权,不因申报破产债权而放弃其他权利。
说到底,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的征求意见,释放了加强债权人保护、提升破产程序透明度的积极信号。文山企业在商账管理过程中,应当密切关注修法进程,结合自身在票据与信用证结算领域的实际情况,提前做好债权申报与权利主张的准备。依法维权、规范管理,才是化解回款风险的长久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