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审,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在债权人保护、程序效率、重整制度等方面均有调整,涉及票据、信用证等结算工具的债权人尤为关注。威海作为制造业重镇,机电、纺织与轻工制造企业的结算方式以票据和信用证为主,本次修法草案对这类债权的处理路径影响深远。

一、票据持票人在破产程序中如何主张权利?
威海多家机电配件企业习惯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工具。实务里,债务方一旦进入破产程序,票据权利会不会"打水漂"?
核心关注:票据权利是否仍可依票据法独立主张?
草案二审稿延续并细化了破产程序与票据法的衔接规则,明确:
- 持票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依法取得票据的,其票据权利不因破产程序而当然消灭;
- 持票人可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也可在符合条件时继续行使追索权;
- 若票据已被付款人承兑,持票人的地位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
换句话,票据的"独立性"在破产框架下仍被尊重,但申报时点和证据材料需要格外注意。
实务建议:
- 持有已承兑但未兑付票据的企业,应在法院公告期内及时申报;
- 保留出票、背书、承兑、提示付款等全链条证据;
- 票据权利申报与破产债权申报应同步推进,避免遗漏。
二、信用证项下未结清款项,权利方如何申报?
威海纺织与轻工制造企业承接出口订单时,普遍采用信用证结算。若境外买方或开证行进入破产程序,信用证项下的未结清款项怎么处理?
核心关注:信用证债权是否纳入破产债权范围?
依据现行《民法典》合同编及票据结算相关规则,信用证属于独立的支付承诺机制。草案二审稿在债权人保护章节进一步强调:
- 权利方在信用证项下的请求权,属于依法可申报的债权类型;
- 若债务方已进入破产,权利方应及时向管理人提交信用证开立文件、议付凭证、拒付通知等材料;
- 银行承兑信用证与商业信用证的权利顺位存在差异,承兑行破产时持证人地位更优。
| 场景 | 权利方身份 | 建议操作路径 |
|---|---|---|
| 出口信用证,买方破产 | 受益人(出口企业) | 向管理人申报信用证项下未付货款债权 |
|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破产 | 持票人 | 申报票据债权,同时主张追索权 |
| 进口信用证,开证行破产 | 开证申请人 | 关注信用证独立性与破产程序的交叉规则 |
需要提醒的是,信用证具有独立付款性质,但一旦进入破产程序,权利方不能简单理解为"自动全额受偿",必须依法参与债权申报与分配。
三、破产受理前已到期但未收回的关键款项,如何处理?
威海机电企业常见的回款困境是:货物已交付、发票已开具,但对方企业陷入经营危机,最终进入破产程序。此时,账面上的应收账款如何转化为可申报的债权?
核心关注:到期债权的申报时点与证据要求
草案二审稿对债权申报的期限和材料作了更明确的界定。实务里,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申报期限: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后,会指定债权申报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权利方务必在此期限内申报;
- 证据材料:合同、送货单、对账单、发票、催告记录等均应准备齐全;
- 时效问题:依据《民法典》第188条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权利方应确保债权未过诉讼时效,必要时可通过催告等方式中断时效;
《民法典》第188条明确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权利方需密切关注债权时效状态,避免因时效届满导致权利受损。《民法典》第188条
实务建议:
- 对到期未收回的关键款项,破产程序启动前可先行催告并留存证据;
- 收到破产受理公告后,第一时间向管理人提交申报材料;
- 如对债权金额有异议,可在债权人会议上提出核查请求。
四、重整程序中,票据与信用证债权能否优先获偿?
威海不少中小型机电企业既是供应商,也是票据持票人。当债务方进入重整程序,权利方最关心:自己的债权能否在重整计划中获得优先安排?
核心关注:重整程序中不同类型债权的清偿顺位
草案二审稿在重整章节对债权分类和清偿顺序作了进一步梳理。实务中需注意:
-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
- 票据债权:依法承兑的票据债权,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视为较优先的债权类型;
- 普通破产债权:信用证项下无担保的货款债权,一般列入普通债权类别,按重整计划比例清偿;
- 重整计划表决:权利方作为债权人组成员,有权参与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换个角度看,重整不是"一刀切",票据和信用证债权因其结算属性,在债权分类中往往具备相对有利的位置,但仍需通过债权人会议依法行使表决权。
实务建议:
- 提前了解债务方的重整意向和债权人结构;
- 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中的清偿安排发表意见;
- 如重整计划涉及票据债权的特殊安排,务必请专业律师审阅条款。
五、破产程序终结后,未获全额清偿的债权还有哪些救济途径?
威海轻工制造企业反映,部分案件破产程序终结后,账面上仍有未清偿的应收账款。这类债权是否就此"清零"?
核心关注:破产程序终结后的权利救济路径
草案二审稿对破产程序终结后的债权处理作了补充规定。实务中,权利方需注意:
- 破产程序终结不代表债权当然消灭,未获清偿部分在特定情形下仍可申请恢复执行;
- 若发现债务方在破产程序中存在隐匿财产、虚假清偿等行为,权利方可依法向管理人或法院反映;
-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6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权利方应关注执行时效;
《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权利方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应及时主张权利。《民事诉讼法》第246条
实务建议:
- 破产程序终结后,持续关注债务方的财产状况;
- 发现新财产线索的,依法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 对破产程序中的违法行为,可向监察机关或法院纪检部门举报。
结语
本次《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的征求意见,为票据与信用证结算领域的债权人提供了更清晰的规则预期。威海机电、纺织与轻工制造企业作为区域经济的支柱力量,在日常商账管理中应重点关注:
- 提前布局:在交易环节完善票据和信用证条款,保留完整的结算证据;
- 及时申报:破产程序启动后,第一时间依法申报债权,避免错过期限;
- 专业协同:涉及重整表决、债权异议等关键环节,建议引入专业法律支持。
说到底,依法维权的核心在于"证据+时效+程序"三要素齐备。面对破产程序,权利方唯有主动合规、积极应对,才能在制度框架内实现债权的最大化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