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发市场主体高度关注。对于泰州地区以制造业、港口贸易和现代服务为主导的企业而言,二审稿中涉及债权确认、担保权利、抵销权等条款的调整,直接影响日常经营中通过票据与信用证结算形成的对外债权如何实现。

票据与信用证作为企业间贸易结算的重要工具,在泰州船舶海工、汽车零部件、跨境电商等行业应用广泛。债务方一旦进入破产程序,权利方往往面临申报时机难把握、权利性质难界定、清偿顺位难预判等现实困境。围绕二审稿的核心变化,本文以问答形式梳理5个实务问题,帮助泰州企业提前布局商账管理策略。
一、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后,持票人还能主张票据追索权吗?
问:泰州某汽车零部件企业向下游贸易商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该贸易商随后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持票企业能否继续行使追索权?
答:可以。依据《票据法》相关规定,票据具有无因性和独立性,即使基础交易一方进入破产程序,持票人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出票人、背书人等票据债务人主张权利。
实务里需要注意几个节点:
- 持票人应在破产受理后及时申报债权,避免因逾期导致权利悬空
- 若汇票尚未到期,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拟明确,未到期票据债权可视为到期债权参与分配
- 银行承兑汇票中,承兑银行的付款责任不因出票人破产而免除
泰州制造企业持有大量商业汇票作为应收账款管理工具,债务方破产时,持票企业应第一时间对账核实票据状态,必要时通过诉讼或仲裁确认票据权利后再行申报。
二、信用证项下货款未结清,权利方如何依法追偿?
问:泰州某贸易公司通过信用证向境外供应商采购设备,货到泰州港后买方(债务方)申请破产,开证行尚未付款,权利方该如何处置?
答:信用证具有独立抽象性原则,开证行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贸易合同。但破产程序启动后,信用证项下的权利主张会受到一定影响。
关键操作步骤:
- 立即核查信用证状态——是否已承兑、是否已付款、是否处于待定状态
- 向开证行发出书面催告,要求其在破产受理后继续履行付款义务
- 若开证行已付款但权利方尚未收到货物,可基于物权追及权主张权利
- 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明确信用证项下未结清款项的性质
需要提醒的是,依据《民法典》第579条,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权利方在破产程序中申报的债权金额应以信用证实际未清偿金额为准,并附全套单据作为证据支撑[《民法典》第579条]。
泰州港作为沿江重要港口,贸易企业集中,信用证结算量大。实务中常见的问题是权利方对信用证独立性与破产程序交叉时的权利边界不清,导致申报不及时或申报金额有误。
三、已承兑汇票与未承兑汇票,破产程序中权利方地位有何区别?
问:同一笔应收账款,部分票据已被承兑、部分尚未承兑,债务方破产后两类票据权利方地位是否相同?
答:存在明显区别,这是很多泰州中小企业容易忽视的实务细节。
| 票据类型 | 权利性质 | 破产程序中地位 | 清偿顺位 |
|---|---|---|---|
| 已承兑汇票 | 票据债权 | 普通破产债权 | 按比例清偿 |
| 未承兑汇票 | 基础交易债权 | 普通破产债权 | 按比例清偿 |
|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破产) | 票据债权+对承兑行的追索权 | 优先申报 | 视承兑行破产财产而定 |
落到实操,权利方应:
- 对已承兑汇票,直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票据债权
- 对未承兑汇票,应基于基础贸易合同关系申报债权,并准备好合同、发货单、对账单等全套证据
- 若承兑人为银行且银行进入破产,可考虑同时向银行破产管理人和贸易债务方破产管理人分别申报
换个角度看,票据是否承兑直接影响权利方在破产程序中的主张路径和举证责任,提前梳理票据状态是商账管理的基础工作。
四、破产法修订草案对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保护有何新变化?
问:泰州大量中小制造企业和贸易企业长期存在应收账款周转慢的问题,二审稿有哪些条款值得关注?
答:二审稿在债权申报、担保物权实现、抵销权等方面作出多项调整,对中小企业回款有实质性影响。
重点关注条款:
- 债权申报期限优化:二审稿拟缩短债权申报公告期,减少权利方等待时间,加快破产程序推进
- 担保物权行使便利化:对设有质押、抵押的票据或信用证项下权利,拟明确权利方可优先受偿
- 抵销权扩大适用:允许互负债务的企业在破产程序中主张抵销,降低实际损失
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理由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后,权利方更应主动依法维权,避免因程序延误导致债权落空。[《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泰州制造业企业多为中小企业,面对大型国企或上市公司作为债务方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破产法修订后,权利方更应借助制度红利,及时通过催告、对账、保全等手段固定债权证据。
五、债务方破产前,权利方已做债权保全,破产程序中如何处理?
问:泰州某服务企业为追偿应收账款,在债务方破产前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破产受理后保全措施如何处理?
答:破产受理后,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相关债权转入破产程序统一处理。但这并不意味着权利方失去保护,而是进入新的法律轨道。
实务操作要点:
- 收到破产受理通知后,及时联系原保全法院办理解除手续
- 向破产管理人提交保全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
- 在债权申报时注明已保全事实,管理人应将保全债权列为优先审查对象
- 若保全财产属于担保财产,权利方可主张别除权,即对该财产优先受偿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6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权利方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若对债权确认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避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民事诉讼法》第246条]
泰州服务业企业如物流、仓储、咨询服务等,常以应收账款作为主要资产。债务方破产时,权利方应尽快梳理保全状态,区分一般债权与担保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争取更有利的清偿方案。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的出台,为泰州企业的商账管理提供了新的制度环境。票据与信用证结算场景下,权利方应主动掌握破产程序规则,提前布局债权确认与申报策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