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发了天水当地制造业、贸易和服务业企业的广泛关注。作为西北地区重要的工业基地,天水拥有丰富的装备制造、新材料和商贸流通产业,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广泛使用票据与信用证结算,一旦交易对手进入破产程序,权利方往往面临债权确认难、回款周期长、票据权利悬空等现实困境。本次修法如何回应这些痛点?权利方应重点关注哪些条款变化?

Q1:债务方破产了,我手里的未到期商业汇票还能主张权利吗?
实务里,很多天水制造企业习惯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结算货款。一旦买方破产,票据是否还能兑付?这是权利方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二审稿在票据权利保护方面作出重要调整,明确债务人破产不影响持票人依法行使票据追索权。也就是说,即使付款人进入破产程序,持票人仍可向出票人、背书人主张票据权利,且该权利不因破产受理而自动中止。
对于天水秦州区的机械加工企业而言,这一变化尤为关键。某精密零部件厂商曾向本地企业交付价值120万元的机床配件,对方开具了一张6个月后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三个月后该企业被法院受理破产,票据尚未到期。按照二审稿的修订方向,该厂商可依法向票据前手追索,不再受制于破产程序的普遍中止规则。
需要提醒的是,票据权利虽不受破产受理直接影响,但持票人仍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怠于行使导致权利减损。
Q2:信用证项下的应收账款,在破产程序中如何认定?
天水作为丝绸之路经济带上的重要商贸节点,外贸企业较多,信用证结算使用频繁。实务中,权利方最担忧的是:信用证开证行或买方破产,信用证项下已发货但未结算的款项,能否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二审稿对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予以进一步明确,规定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不因基础交易合同当事人的破产而当然终止。开证行或信用证申请人破产,不影响受益人依据信用证独立请求付款的权利。
例如,天水某贸易公司通过信用证向境外供应商出口农产品,货值80万美元。在交单后、开证行付款前,买方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依据信用证独立性原则,该贸易公司仍可凭相符单据向开证行主张付款,而非直接申报普通破产债权。
这一修订对天水的外贸企业而言,实质性地降低了信用证结算的回款风险。
Q3:破产债权申报期限届满,我还没申报怎么办?
很多天水中小企业财务人员反映,一旦得知交易对手破产,往往来不及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完成对账和申报。二审稿对此回应:因不可归责于权利方的原因未在申报期限内申报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
实务中,建议权利方注意以下几点:
- 一旦获悉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立即启动对账,核实债权金额及凭证
- 在申报期限内通过管理人指定的渠道完成申报
-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期申报,保留好相关证据,为补充申报做准备
- 密切关注破产程序进展,及时行使表决权
Q4:票据和信用证债权,在破产清偿顺序中处于什么位置?
这是权利方最关心的核心问题。根据《民法典》第579条规定,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权利方有权请求债务人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等(参见《民法典》)。在破产程序中,票据和信用证债权的清偿顺位直接影响权利方能收回多少款项。
二审稿明确,票据追索权和信用证付款请求权属于破产债权,但持票人或受益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依法行使权利、取得优先受偿权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同时,票据上的保证人、承兑人等主体的责任不因票据债务人破产而免除。
对于天水制造业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如果交易对手破产,权利方应尽快通过诉讼或仲裁确认票据权利,争取在破产程序中取得更有利的清偿地位。
Q5:权利方如何在破产程序中最大限度地保障回款?
落到实操层面,权利方应采取以下策略:
- 提前风控:在日常商账管理中,对交易对手进行资信评估,对大额票据和信用证业务设置风险预警机制
- 及时主张权利:一旦发现债务方经营异常,立即启动对账和催告程序,避免债权因时效问题受损
- 积极参与破产程序:依法申报债权,行使表决权,关注管理人工作进展
- 善用保全措施:在破产受理前,如掌握债务方财产线索,可依法申请财产保全
- 灵活处置债权:如债权确认困难,可考虑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快速确权,或依法转让债权提前回笼资金
天水麦积区的某商贸企业曾成功运用上述策略:在交易对手破产前,通过诉讼确认了50万元票据债权,并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最终获得了超出普通债权比例的清偿。
说到底,破产法修订的每一项变化,都与权利方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票据与信用证结算的债权保护,是本次修法的重要亮点。天水企业尤其是制造、贸易和服务业,应密切关注修法动态,完善内部商账管理制度,在交易对手出现风险时能够依法维权,最大限度地保障回款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