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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解释二落地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怎么行使-封面
行业

建工解释二落地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怎么行使

在山西,不少制造企业和贸易商都遇到过这样的困境:把自己的设备或周转材料提供给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干完活、撤场后,对方却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太原、大同、长治等地有不少中小企业,主业是设…

建工解释二落地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怎么行使-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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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解释二落地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怎么行使

建成法务公司·山西

在山西,不少制造企业和贸易商都遇到过这样的困境:把自己的设备或周转材料提供给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干完活、撤场后,对方却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太原、大同、长治等地有不少中小企业,主业是设备租赁、模板脚手架出租或者工程机械服务,项目做完,关键款项却迟迟收不回来。这种情况下,除了常规的对账催告,还能不能借助法律工具加快回款节奏?

答案是:可以。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正式落地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和行使规则更加清晰。但对于租赁费、设备回款这类款项,能否纳入优先受偿范围,实务中争议颇大。本文结合山西本地企业的经营场景,拆解一套可操作的依法追偿路径。

实务图示

一、一个太原制造企业的真实回款困局

老张是太原尖草坪区一家机械设备租赁公司的负责人,公司主营塔吊、升降机等设备的出租业务。2022年,他与某房地产开发项目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累计提供设备服务价值186万元。合同约定,工程主体封顶后支付80%,竣工验收后结清余款。

项目2023年底封顶,老张按约催要进度款,对方以"开发商资金紧张"为由拖延。2024年项目竣工备案,老张再次对账催告,对方却表示:"租赁合同是总包签的,钱得找他们谈,跟我开发商没关系。"

老张的困境在于:

  • 租赁合同相对方是总包单位,但实际使用方是开发商
  •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传统上针对的是"施工合同"承包人
  • 租赁费能不能主张优先权,缺乏明确依据

二、建工解释二落地后,优先受偿权的边界在哪里?

《民法典》第807条规定,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建工解释二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价款包括人工费、材料款、施工机具使用费等实际支出费用

依据《民法典》第579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这一条款为租金类债权的依法追偿提供了基础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79条

实务里需要提醒的是:设备租赁费、周转材料租赁费是否属于优先受偿范围,法院裁判尺度存在差异。太原中院2024年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某建材供应商主张钢管扣件租赁费享有优先权,法院认定该费用属于"为建设工程实际支出的材料费用",纳入优先受偿范围。但同一时期,另一案件中法院则认为纯设备租赁费不属建设工程价款范畴。

换句话说:材料类租赁(钢管、扣件、模板)更可能被认定纳入优先权范围;纯机械租赁(塔吊、挖掘机)则存在不确定性。

三、山西企业的三种典型回款场景

场景类型典型客户款项性质优先受偿权认定概率
模板脚手架租赁建筑总包、分包材料类租赁费较高(属建设工程价款)
塔吊电梯租赁开发商、总包设备使用费存争议,需个案论证
工程机械租赁施工单位机械服务费较低,多认定为普通债权

山西作为资源型省份,煤炭、焦化、钢铁等产业配套的工程建设项目较多,这类项目中设备租赁频次高、金额大,回款纠纷尤为集中。晋城、临汾等地的制造业企业,经常承接煤矿扩建、厂区改造等项目的设备配套,一旦总包方或发包方资金链紧张,租赁费就变成了"悬空债权"。

四、依法维权的操作路径

对于租赁与设备回款,权利方可以采取以下合规步骤:

  1. 及时固定债权凭证:对账、结算单、签收记录是主张权利的基础材料。租赁合同约定、进场验收单、退场确认单要完整保存。
  2. 书面催告并保留送达证据:通过EMS邮寄催告函,注明"关于要求支付设备租赁费的催告函",保留邮寄凭证和签收记录。这是中断诉讼时效的关键动作。
  3. 评估是否可申请财产保全:在提起诉讼前或诉讼中,对债务方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股权等财产申请保全,防止转移资产。
  4. 主张优先受偿权需满足法定条件
  • 债权须发生在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
  • 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 需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主张
  1. 协商折价补偿或调解:若债务方确有困难,可协商以设备抵偿、分期付款等方式了结债权,避免长期诉讼成本。
需要提醒的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权利方在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务必注意执行时效,避免因超期导致债权难以实现。——最高人民法院诉讼与执行程序

五、换个角度:商账管理与优先受偿的协同策略

实务里,单纯依赖优先受偿权并不保险。对于租赁和设备回款,更稳妥的做法是商账管理与诉讼策略相结合

  • 事前: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款项性质、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条款,必要时在合同中注明"该款项视为建设工程价款组成部分",为后续主张优先权预留空间。
  • 事中:按月对账,及时固化债权,避免项目完工后对账困难。
  • 事后:综合运用催告、调解、诉讼、保全等手段,根据债务方偿付能力和财产状况,灵活选择最优追偿路径。

山西本土企业在处理这类回款问题时,往往因为不懂法律工具而被动等待。实际上,依法主张权利、保全资产、适时推进诉讼,才是加速回款的正道。与其让应收账款长期挂账,不如主动出击,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应收账款实务问答

关于欠款回收,您可能想了解

应收账款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算(《民法典》第188条)。时效届满会影响胜诉权,建议尽早催收、留存证据,必要时以律师函等方式中断时效。

对方拖欠货款,法律依据是什么?

对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等金钱债务的,可依据《民法典》第579条请求其支付;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依第577条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还受《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约束。

协商无果,如何依法追偿?

通常路径为:书面催收 → 律师函 → 诉讼或仲裁 → 申请强制执行(查封、冻结、划扣财产)。胜诉后应在二年内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46条)。

找不到债务人或财产怎么办?

可借助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找财产线索,申请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确有需要时,可通过公告送达、悬赏举报等合法方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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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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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支付令

第二百二十一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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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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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法条仅供参考,具体案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建成法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所有处置手段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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