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公开征求意见。作为苏州制造业与外贸企业的高频结算工具,票据与信用证在债务方陷入破产时的权利保障问题,成为债权人群体高度关注的焦点。本文聚焦票据追索权、信用证开证行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权利行使等实务问题,帮助苏州企业提前预判、依法维权。

一、票据持票人在债务方破产时,追索权还能正常行使吗?
这是苏州不少制造型中小企业最关心的问题。实务里,不少企业收到的是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一旦承兑人或出票人进入破产程序,票据权利如何主张,直接关系到关键款项能否顺利回款。
修订草案二审稿明确:
票据债务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持票人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票据债权,也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另行主张权利。持票人依法行使追索权,不因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而当然丧失。
这一定位,是对《票据法》相关规则的衔接与强化。实务中,苏州工业园区不少精密制造企业在与上游供应商结算时,会接受商业承兑汇票作为回款安排。一旦上游进入重整或清算,票据追索权就是权利方维护对外债权的重要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票据追索权行使的时效期间,应结合《民法典》第188条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综合判断,避免因超过法定期间而丧失胜诉权。依据《民法典》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https://flk.npc.gov.cn
二、信用证开证行破产,受益人(苏州外贸企业)的权利如何保障?
苏州作为外贸重镇,大量进出口企业依赖信用证结算。若开证行自身出现流动性危机甚至进入破产程序,受益人的收款风险陡增。
修订草案二审稿的相关规则:
- 开证行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信用证项下已开立且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受益人仍可依据信用证条款向开证行主张付款权利;
- 开证行破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审查信用证项下未付金额,受益人可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 若受益人尚未交单或交单被拒付,其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另行主张票据或合同权利。
这体现了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在破产程序中的适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不因开证行破产而当然消灭,受益人的权利应当得到依法保护。
实务中,苏州张家港、昆山等地的外贸企业普遍面临跨境结算中的信用风险。修订草案二审稿明确受益人可申报债权,为权利方提供了清晰的依法追偿路径。
三、重整程序中,票据追索与信用证权利是否会被"冻结"?
很多债权人担心:一旦债务方进入重整,所有追偿行为都要停下来等。修订草案二审稿对此作出了明确区分:
| 情形 | 权利是否可主张 |
|---|---|
| 重整期间,票据追索权行使 | 可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也可在法定期限内另行主张 |
| 重整期间,信用证受益人主张权利 | 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应依法审查并列入债权表 |
| 普通合同债权主张 | 需按重整程序申报,个别执行行为中止 |
也就是说,票据与信用证因其具有无因性与独立性特征,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相对独立的权利主张空间,不完全受重整程序中止执行的约束。这是修订草案二审稿的一个重要亮点,对苏州外贸企业和票据结算密集型企业意义重大。
四、破产管理人审查票据与信用证债权时,企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落到实操,苏州企业在面对债务方破产时,依法主张权利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
- 票据类:票据原件或清晰复印件、背书连续证明、拒付证明(如适用)、与基础交易相关的合同与对账单;
- 信用证类:信用证正本或副本、全套交单文件、开证行或议付行的付款承诺或拒付通知、基础贸易合同及报关单证;
- 补充材料:债权金额计算明细、相关银行流水、往来邮件或函件记录。
需要提醒的是,材料准备越充分,债权申报的成功率越高。实务中,部分苏州企业因票据背书不连续或交单文件缺失,导致债权无法被管理人确认,最终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回款比例大幅降低。
五、修订草案二审稿对中小企业账款保护有何新变化?
苏州有大量中小制造与贸易企业,应收账款规模大、周转周期长。修订草案二审稿在债权人保护方面作出以下强化:
- 明确票据与信用证债权的优先申报地位,避免与普通债权混同处理;
- 强化管理人审查义务,要求对票据、信用证等特殊债权进行专项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 延长债权申报期限,给予债权人更充足的准备时间;
- 明确重整计划中票据与信用证债权的处理规则,保障权利方在重整程序中的知情权与表决权。
此外,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相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7/14/content_5526768.htm 这一规定与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形成呼应,为中小企业依法追偿提供了更完整的制度支撑。
写在最后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的出台,意味着票据与信用证债权人在债务方破产时的权利保障将更加明确。对苏州制造企业、外贸企业和供应链上下游而言,提前梳理票据流转记录、规范信用证交单流程、完善商账管理体系,是在破产程序中依法主张权利的关键前置动作。
换个角度看,修订草案二审稿不仅是在完善破产制度,更是在为苏州实体经济的健康运转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权利方唯有懂规则、留证据、早布局,才能在债务方陷入困境时守住自己的关键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