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于随州的企业而言,专用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加工、农产品贸易以及现代物流等服务行业,日常经营中大量依赖票据与信用证结算方式。一旦上游客户或下游合作方进入破产程序,这些关键款项的处置方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资金链安全。
随州作为中部地区重要的制造业基地,很多企业以"订单加票据"的模式开展业务。应收账款周期长、票据追索权不稳定、信用证交单后被认定无效——这些场景在实务中并不罕见。二审稿征求意见稿的发布,让债权人重新审视如何在破产程序中保障自身权益。

一、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我方持有的未到期商业汇票还能主张权利吗?
实务里常见的情况是:随州某专用车零部件企业向整车厂供货,收到一张6个月后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整车厂突然申请破产重整,这张还没到期的汇票怎么办?
依据草案二审稿的相关条款,破产申请受理时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受理时视为到期,但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这意味着,票据持有人可以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需要提醒的是,票据权利与破产债权申报是两条并行的路径。实务中,持票人既可以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也可以依据《票据法》向出票人、背书人行使追索权。如果票据是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的付款义务并不因出票人破产而免除,这是保障回款的关键防线。
给随州企业的操作建议:
- 一旦获悉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立即核对手中票据的到期日、承兑人、背书连续性
- 同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保留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的权利
- 如为商业承兑汇票,重点核实出票人及前手背书的偿付能力
二、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在开证申请人破产时如何保障?
随州一家从事农产品出口贸易的企业,通过银行开立信用证向境外采购原材料。材料到港后,开证申请人突然进入破产程序,信用证项下尚未付款,这种情况下权利方该如何主张?
这里需要区分两个层面:
- 如果信用证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独立于基础交易,不因开证申请人破产而解除。权利方应及时向开证行提示单据,要求履行付款义务。
- 如果开证行已经对外付款但尚未从开证申请人处收回款项,则该笔垫款将转化为开证申请人的普通破产债权。
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滥用优势地位,拖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在破产程序中,中小企业债权人在债权确认、重整计划表决等方面也有相应的程序性保护。
实务中容易忽略的细节:
- 信用证交单必须在有效期内,逾期交单可能导致银行拒付
- 单据是否存在"不符点"是关键,不符点可能被对方利用来拖延付款
- 建议企业在开立信用证时,优先选择资信良好的合作银行,并在信用证条款中明确交单要求和付款期限
三、破产受理后,我方已经持有的票据还能不能提示付款?
这个问题在实务中争议较多。简单说,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但这并不意味着票据权利本身消灭。
- 对于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仍应履行付款义务,持票人可继续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
- 对于商业承兑汇票:如果出票人或承兑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持票人应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而非继续通过执行程序追索。
实务中建议:一旦得知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立即同步采取两个动作——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同时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如为银承汇票)。双管齐下,才能最大限度保障关键款项的回笼。
换个角度看,票据的流通性是其核心价值所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票据的追索路径虽然受到一定限制,但持票人的权利并未消失,只是实现方式从"直接执行"转向"申报债权加并行追索"。
四、重整计划草案对票据债权和信用证债权有怎样的区分对待?
草案二审稿引入了分组表决机制,债权人按债权性质分类参与表决。对于随州企业而言,最需要关注的是:
| 债权类型 | 可能的分组 | 表决影响 |
|---|---|---|
| 有财产担保的票据信用证债权 | 担保债权组 | 对重整计划中担保权调整方案有表决权 |
| 普通债权(无担保的票据追索权) | 普通债权组 | 参与普通债权清偿方案的表决 |
| 小额债权 | 小额债权组 | 单独分组,通常享有更优清偿比例 |
需要提醒的是,重整计划草案经各组债权人会议通过且法院裁定批准后,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如果债务方拟通过重整继续经营,持票人和信用证受益人应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在表决中维护自身权益。
实务里有个案例:随州某制造企业持有债务方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共计85万元,债务方进入重整程序后,该企业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最终在重整计划中获得分期清偿安排,避免了全额损失。
参与重整程序的关键动作:
- 及时关注法院公告,了解债权人会议时间
- 委托专业律师参与债权申报和表决
- 对重整计划草案中的清偿方案仔细研判,必要时提出修改意见
五、破产程序终结后,还有没有其他依法追偿的途径?
这是很多随州企业最关心的问题。债务方破产程序终结,并不意味着所有债权都"打水漂"了。实务中还有以下路径可考虑:
- 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如果票据有保证人,或信用证项下有保兑行,即使主债务人破产,保证人或保兑行仍应承担责任。
- 追究股东连带责任:如发现债务方股东存在抽逃出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等情形,可依法主张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撤销权行使:破产受理前一年内,债务方有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等行为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权利方可督促管理人行使撤销权,追回财产。
- 另行起诉:对于破产程序之外的其他债务人(如背书人、承兑人),权利方可另行提起诉讼或仲裁。
说到底,破产程序只是债务方主体资格终结的一种方式,但围绕债务产生的其他法律责任并不必然随之消失。权利方应保持耐心,综合运用多种法律工具,依法追偿。
结语
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的征求意见,为债权人提供了更清晰的规则预期。对随州制造企业、贸易企业而言,票据与信用证是日常结算的重要工具,也是商账管理的核心环节。遇到债务方进入破产程序时,保持冷静、及时行动、依法维权,才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需要提醒的是,破产程序的时效性极强,任何拖延都可能导致权利丧失。建议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建立完善的商账管理制度,对应收账款和票据进行动态跟踪,一旦发现问题苗头,立即启动法律程序。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诉讼时效)、第577条(违约责任)、第579条(金钱债务履行) → https://flk.npc.gov.cn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申请执行期间二年) → https://flk.npc.gov.cn
-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728号) →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7/14/content_5526768.htm
- 最高人民法院诉讼与执行程序 → https://www.court.gov.cn